本办法所指的补充工伤保险是指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导下,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商业保险公司具体负责承办,面向已纳入和未纳入国家工伤保险制度范围的有关人员,在国家现行工伤保险制度保障外提供补充保障的保险制度 。
施行时间:2023年8月1日
有效期时间:2025年7月31日
补充工伤保险的赔付待遇:
1.补充工伤保险待遇包含工伤医疗费、工伤住院补贴、一次性残疾补助金、一次性身故补助金
2.根据投保单位选择的不同档次缴费标准,享受不同补充工伤保险待遇:
3.保险公司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待遇赔付申请,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在作出赔付决定之日起10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在作出不予赔付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宿迁市补充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什么时候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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