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房屋租赁 民法典关于商铺租赁的新规定( 二 )


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
《北京市房屋租赁条例(草案)》第十六条:出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出租给不出示身份明的人;
(二)依法履行出租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管理责任,并同意承租人定期检查出租房屋的使用情况;
(三)发现承租人涉嫌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及时向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四)不得以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等故意降低服务标准的方式,或者以暴力、威胁手段迫使承租人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收回租赁房屋;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规定 。
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向出租人出示身份明;
(二)按照规划用途,安全合理使用出租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三)履行物业使用人的义务,遵守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守小区管理规约;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规定 。
出租人的义务:出租人应定期检查房屋的使用情况 。
承租人的合法权利: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能进入租赁房屋 。
承租人拒绝出租人检查怎么?
《民法典》总则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实用原则,秉持实用,守承诺 。
出租人检查房屋时,承租人应当予以配合 。
所有者赋予权利,而不是责任 。
【民法典房屋租赁 民法典关于商铺租赁的新规定】如果中介没有尽到维修义务,房主应该承担责任 。之后房主可以根据签订的合同向中介索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