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如何救助流浪乞丐?国家全权负责收养和赈济( 二 )


还有人说 , 这种官方操办的福利救济并不值得称道和提倡 , 因为官办福利的成本来自财政 , 归根结底来自老百姓的税收 , 福利程度越高 , 意味着老百姓的税负越重———当我在微博上讨论宋代的福利时 , 最常见的评论就是这样的批评 。他们的担忧并非没有道理 , 因为宋代的国家福利确实因为“糜费无艺” , 出现了“贫者乐而富者扰”的问题 。然而 , 我觉得不能因为“福利病”而否定“基本福利” , 正如我们不能因为“营养过剩”而否定“基本营养” 。事实上 , 向国民提供最基本的福利救济 , 以免国民在无法自存时陷入绝境 , 乃是国家存在的最大理由 。用宋儒程颐的话来说 , “民不能自保 , 故戴君以求宁;君不能独立 , 故保民以为安 。”民因不能“自保” , 于是让渡部分权利出来 , 拥戴“君” , 而“君”则必须履行“保民”之责任 , 如果不履责 , 则“君”与“民”的契约取消 , 于是“危亡至矣” 。仔细体味 , 这不正是“社会契约论”的思想吗?
在国家提供的“基础福利”之外 , 我们当然也需要构造一个层次更加丰富、覆盖面更加广泛的民间慈善体系 。宋代对流浪乞丐的救助 , 除了有“惠养乞丐法”与“居养法”构成的国家救济 , 还有由士绅与富民群体、佛家寺院自发组织、主持的民间救济 , 其中最著名者为南宋士绅刘宰 , 曾三度“纠合同志” , 开办“粥局” , 为无家可归、无粮糊口的饥民施粥 , 并以寺院收留流浪饥民 。第一次“粥局”从嘉定二年(1209年)十月持续至次年三月 , 日救饥民四千多人;第二次“粥局”从嘉定十六年(1223年)冬持续至次年四月 , 日就食者最高达一万五千人;第三次“粥局”从绍定元年(1228年)二月持续至四月 。活人无算 。
最后 , 我想引述一则南宋富人的“随手街头救助”故事 , 作为小文的结束段——— 据《梦粱录》记载 , 在临安府 , “或遇大雪 , 路无行径 , 长幼啼号 , 口无饮食 , 身无衣盖 , 冻饿于道者 , 富家沿门亲察其孤苦艰难 , 遇夜以碎金银或钱会插于门缝 , 以周其苦 , 俾侵晨展户得之 , 如自天降 。或散以绵被絮袄与贫丐者 , 使暖其体 。”这个故事 , 让我在这个寒冷的冬季生出些暖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