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修正 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三 )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当地人民**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及时报告食品安全情况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食品安全委员会承担下列职责:
(一)分析本地区食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统筹协调和指导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
(二)建立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综合监督管理制度;
(三)督促检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落实情况;
【2017修正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四)本级人民**规定的其他职责 。
食品安全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安全共治机制,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工作,提高公众食品安全意识 。第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承担食品生产经营、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活动等监督管理职责 。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餐饮具集中消毒等监督管理职责 。
农业农村行政部门承担食用农产品生产活动和进入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
其他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或者本级人民**的规定,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和支持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对提供违法行为线索并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奖励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八条省人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行政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本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需要,制定和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建设规划,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 。第九条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由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 。
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由省人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生物、环境、地质、标准化等方面的专家以及省人民**有关部门、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的代表组成,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科学性和实用性等进行审查 。第十条县级以上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培训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并依据各自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等进行相关培训 。第十一条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项目等事项由省人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并公布 。开展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名录,由县级以上人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照公开、公平、择优、便民的原则确定并公布 。第十二条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临近保质期食品的销售管理制度,设立相对独立的销售区,并设置醒目标志告知消费者;对已经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及时销毁,并建立销毁记录台账,销毁记录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过期变质食品销毁及记录情况进行检查 。
四川省农药管理条例

2017修正  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文章插图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维护人畜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包括原药生产、制剂加工和分装,下同)、经营和使用农药,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农药登记、农药质量监测鉴定和执法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