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生产资料监管具体措施有哪些( 六 )


资料审查主要审查申请人组织机构、试验条件与能力匹配性、质量管理体系及相关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适宜性 。
现场检查主要对申请人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试验设施设备条件、试验能力等情况进行符合性检查 。
具体评审规则由农业农村部另行制定 。第十条农业农村部根据评审结果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颁发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证书有效期为五年,应当载明试验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实验室地址、试验范围、证书编号、有效期等事项 。第十二条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证书有效期内,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名称或者住所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农业农村部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申请表和相关证明等材料 。农业农村部应当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变更决定 。第十三条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农业农村部重新申请:
(一)试验单位机构分设或者合并的;
(二)实验室地址发生变化或者设施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试验范围增加的;
(四)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农药登记试验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六个月前,向农业农村部重新申请 。
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法律分析:为了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法律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公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产品实施监督抽查,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管理,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考核,是指省级以上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条件与能力评审和确认的活动 。第三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经考核和计量认证合格后,方可对外从事农产品、农业投入品和产地环境检测工作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的监督管理工作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建设,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鼓励检测资源共享,推进县级农产品综合性质检测机构建设 。第二章基本条件与能力要求第六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依法设立,保证客观、公正和独立地从事检测活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具有与其从事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活动相适应的管理和技术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