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城区(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不予受理,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 由各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核实情况,并移交城管执法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室,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证 。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 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 , 逾期不退回的,可以由公共租赁住房产权所有人或其委托的营运管理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
【衡阳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租房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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