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产权交易所交易流程 北京买二手房详细流程( 二 )


第十四条采用动态报价方式的,实物资产转让项目信息一经披露,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可通过交易所指定的动态报价系统进行报价,根据《北京产权交易所实物资产转让动态报价实施办法》确定受让方 。
第十五条采用集中报价方式,信息披露期满后仅产生一家合格意向受让方的,可以协议转让;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有两个及以上的,按照《北京产权交易所实物资产转让网上竞价实施办法》确定受让方 。
第十六条转让方应在信息披露公告中明确交易保证金的缴纳金额、缴纳时间、缴纳方式、担保事项及处置方式 。设定的交易保证金金额一般不超过转让标的底价的30% 。
第十七条转让方转让租赁物、共有物等的 。,其中涉及优先购买权的,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程序 。
第三章 发布转让信息
第十八条信息披露公告应当刊登在交易所网站上 。转让方可根据转让标的的情况合理确定信息披露公告的时间,信息披露公告自其在交易所网站发布之时起生效,信息披露公告时间自其在交易所网站发布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计算 。实物资产转让底价低于100万元的,信息披露公告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转让底价高于100万元(含)的,信息披露公告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国有实物资产转让项目,转让底价高于1000万元(含)的,信息披露公告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
第十九条在信息披露公告期间,转让方不得擅自变更公告内容和条件 。因转让方原因确需变更公告内容的,转让方应当征得批准转让的单位的书面同意 。公告内容变更后,交易所将在网站上重新发布信息披露公告,并重新计算公告时间 。因转让方以外的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可能影响对转让标的价值的判断的,转让方应及时调整补充信息披露公告内容,并相应延长公告时间 。
第二十条信息披露公告期间,转让方应当合理安排转让标的的展示 。
第二十一条信息披露公告期间未征集到合格意向受让方的,转让方可以根据信息披露公告内容延长公告时间,或者在变更转让底价等条件后重新公告 。转让方在不改变公告内容的情况下延长信息披露公告时间的,每次延长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信息披露公告中未明确延长公告时间的,公告自行结束 。
第二十二条国有实物资产转让项目首次信息披露底价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转让标的评估结果 。公告期内未征集到合格意向受让方的,转让方可在不低于评估结果90%的范围内设定新的转让底价,并重新披露信息 。新的转让底价低于评估结果90%的,转让方应当征得有批准权的单位的书面同意 。
第二十三条实物资产转让项目自首次信息披露之日起超过12个月未征集到合格意向受让方的,转让方应当重新履行资产评估、信息披露等实物资产转让工作程序 。
第二十四条在信息披露公告期间,出现影响正常交易活动的情形,或者在相关当事人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后,交易所可以作出暂停信息披露的决定 。
第二十五条信息披露暂停期由交易所根据实际情况设定,一般不超过30日 。暂停期间,交易所对相关申请理由或者争议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后,应当及时作出恢复或者终止信息披露的决定 。恢复信息披露的,在交易所网站上继续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累计公告时间不得少于原信息披露公告约定的时间 。
第二十六条 。信息披露公告期间出现导致交易活动无法按照规定程序正常进行的情形,经调查核实确认无法消除的,交易所可以作出终止信息披露的决定 。
第四章 登记受让意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