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的三条刑法条文


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的三条刑法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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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的三条刑法条文 (1)、第一百一十四条
(2)、第一百一十五条
(3)、过失犯前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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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的三条刑法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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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2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3 【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的三条刑法条文】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