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认制度的意义,民事诉讼自认制度的性质和分类是怎样的?( 六 )


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诉讼中”和“诉讼外”并不是一个时间概念,而是指特定的诉讼程序 。诉讼中的自认是指当事人在特定的诉讼程序中作出的自认,诉讼外的自认是指当事人在诉讼程序外作出的自认 。
(二)对事实的自认与对诉讼请求的自认 。
从当事人承认的对象上分,当事人对不利于己方的事实作出的自认是事实上的自认;当事人对于相对方所提出的诉讼请求的承认,是对诉讼请求的自认 。对事实的承认,不代表承认诉讼请求,而对诉讼请求的承认,也不一定意味着承认诉讼请求所依据的全部事实,因此二者不能等同 。
(三)明示的自认与默示的自认 。
按当事人自认的表达方式分,可以将自认分为明示和默达方式分,可以将自认分为明示和默作出的确定的意思表示,而默示则是在当事人不作为态度下的推定 。
(四)本人的自认与代理人的自认 。
根据作出自认的意思表示的主体不同,可以将自认分为当事人本人作出的自认和由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作出的自认两种 。
以上内容即关于民事诉讼自认制度的性质和分类的具体介绍,对于民事案件,如果自认一旦作出,就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通常情况下法院会以此作为裁判的依据,所以大家务必慎重,否则产生的后果将由自己承担 。另外如果双方当事人对某一事实都没有异议,也就代表着真实性,就无需辩论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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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认制度的意义,民事诉讼自认制度的性质和分类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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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知道你是什么地方的人,也不知道你们那里车管制度是不是严格,反正在我这里你这样的情况费点劲还可以办,但说实话你的号如果对你没什么特殊意义就别费劲了,号很一般费那么大劲稍微有点不值,但如果你真的喜欢那就去找个车管所的朋友让他想办法吧,应该没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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