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中的自然是什么,自然人是什么意思?( 四 )


个体工商户的民事责任 , 《民法通则》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 , 个人经营的个人承担责任 , 家庭经营的家庭承担责任 。夫妻中的一方进行个体工商登记 , 以家庭财产进行个体经营 , 如果在个体经营期间 , 其收益是作为家庭共有财产的 , 则其债务应由家庭共有财产来承担 , 即风险共担、利益共享 。
(二)农村承包经营户
农村承包经营户是我国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变化的一个重要历史阶段 , 原来的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等社区性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 在经济体制改革的背景之下 ,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 按照承包经营合同的规定 , 以户为单位 , 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来独立自主地从事商品经营活动的组织形式 。
法律性质:农村承包经营户是集体经济组织的统一经营层次下的分层经营层次 , 是集体经济 , 是共有制经济 。
特征:1、农村承包经营户是社区性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分散经营层次 , 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2、农村承包经营户是在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合同的基础上产生的 , 并形成了用益物权制度 。3、其本质上是家庭成员之间的个人合伙 。个人经营的个人承担责任 , 家庭经营的家庭承担责任 。4、其是以土地为中心形成其经营范围的 。
(三)个人合伙
《民法通则》中有明确的规定 , 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合伙协议 , 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或技术 , 合伙经营 , 共同劳动 , 称为个人合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6条规定:“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 , 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 , 便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 , 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 , 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 , 视为合伙人 。”
既然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本质上是家庭成员之间的个人合伙 , 那么当关于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法律没有对其权利和义务作出规定的时候 , 则可以按照民法中关于合伙的规定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
《合伙企业法》中明确规定 ,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 , 由各个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 , 共同出资 , 合伙经营 , 共享收益 , 共担风险 , 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 称为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法》中规定的合伙是商事合伙 , 《民法通则》中规定的合伙是民事合伙 , 两者的最大区别即商行为是以营利为目的的 。
合伙的特征:1、合伙是人的结合 , 必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组成 , 且他们之间有很强的人身信任关系 。2、合伙是一种财产的结合 。合伙企业在出资的时候 , 既可以以资金、实物出资 , 也可以以技术、知识产权、商标、专利、商誉、劳动力出资 。3、合伙是一种共同经营关系 , 风险共担 , 利益共享 。4、合伙在本质上是一种合同法律关系 , 合伙的设立就是订立一个合伙合同 , 入伙就是在合伙合同的基础上又订立了一个入伙协议 , 退伙同样是一个合同法律关系 。
例:台湾商人以一名港商的名义到大陆投资 , 该港商就与一家宾馆签订了联营合同 。联营有三种:1、实体型联营 , 即法人型联营 , 也就是有限责任公司 。2、合同型联营 , 其权利和义务是按照合同进行的 。3、合伙型联营 。本案件就是一个典型的隐名的合伙型联营 , 权利和义务应按照合伙协议进行 。案件中台商与港商之间是委托合同法律关系 , 联营合同就是一个合伙协议 , 合伙协议本质就是合同法律关系 , 合同法律关系的权利和义务都是由合同来约定的 。台商是一个隐名合伙人 , 所以其具有隐名合伙人的介入权 ,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 当出现纠纷时 , 隐名合伙人就可以表露自己的身份 , 可以直接参加诉讼 , 在诉讼中主张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