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决国籍消极冲突,关于国际私法国籍消极冲突的问题

关于国际私法国籍消极冲突的问题

如何解决国籍消极冲突,关于国际私法国籍消极冲突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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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居住的地方!
但是,比如旅游到某国逗留一段时间是不算“居住地”的!
可是,无国籍人(俗称“难民)根本没有护照(护照是国籍的证明),也谈不上签证,所以,他没有去处而实际所在的地方(国家)就是他的居住国 。
我国国籍法是如何处理国籍积极冲突问题的?
如何解决国籍消极冲突,关于国际私法国籍消极冲突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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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一般解决方式为:(1)以当事人最后取得的国籍为准;(2)以当事人住所或惯常居住所所在国国籍为准;(3)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为准 。
我国解决方式:
【如何解决国籍消极冲突,关于国际私法国籍消极冲突的问题】(1)我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或多重国籍 。《国籍法》第五条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第八条规定,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这些规定在实践中能有效地防止当事人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中有一个是中国国籍现象的产生,排除了中国公民具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可能 。
(2)对于解决国籍的积极冲突尚无明文规定,采用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来解决外国人国籍积极冲突时准据法的确定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有双重国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
(3)立法着眼于防止无国籍现象的产生 。我国《国籍法》第六条规定,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七条规定,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 。
(4)对于解决国籍的消极冲突尚无明文规定 。但是,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国际上的通常做法是以无国籍人的住所地国国籍为其国籍,无住所时则以居所地法为其本国法 。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 。
论述双重国籍和无国籍问题是怎样产生的?
如何解决国籍消极冲突,关于国际私法国籍消极冲突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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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私法上,区别本国人和外国人的根本标志是国籍 。如198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31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外国人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 。这里的外国人是指具有外国国籍的自然人,也包括无国籍人 。
在国际公法上,国籍是自然人对某国负有忠诚义务的根据,也是国籍国对其行使外交保护的根据 。多重国籍者可能要对多个国家负有忠诚义务,这往往会给他带来许多麻烦,特别是在战争时更是如此 。如果其两个国籍国之间发生战争,则无论他选择忠诚于哪一方,都会被对方视为叛国行为 。无国籍者没有这些忠诚义务,但当其权利在某个国家受到损害时,将得不到任何国家的外交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