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燃事故属于责任事故的一种,自然事故是一种责任事故( 二 )


自然事故是一种责任事故?

自燃事故属于责任事故的一种,自然事故是一种责任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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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灾害不是责任事故,但是如果因为责任机关,责任人员的过失或大意,没有尽到相应的减少损失的义务,而导致损害扩大,就可能转变成责任事故,构成玩忽职守等罪名 。
机动车发生自燃事故,应当由谁承担赔偿责任?【自燃事故属于责任事故的一种,自然事故是一种责任事故】
自燃事故属于责任事故的一种,自然事故是一种责任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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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周某从某汽车销售商处购得一辆客货两用面包车,用于运输货物 。某日晚,周某送完货,回到自己居住的小区,他将车停在楼下,即上楼休息 。适逢小区保安在巡逻途中经过周某的楼下,发现周某的车辆驾驶室起火 。保安立即大声呼叫车主 。正在准备洗澡的周某听到呼叫后,立刻下楼,但火势已经无法控制,不到一会儿,整辆车被烧得面目全非 。公安机关对此机动车自燃事故进行了调查和技术鉴定,并就机动车自燃的原因作出结论:车辆总电源开关处于开启状态,因此排除人为纵火的可能性 。机动车自燃是由于处于副驾驶位一侧的电线短路引起高温熔珠,并引燃了放置于车上的纸壳箱、包装纸等易燃物造成的 。周某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自燃属于保险公司的免责范围为由,拒绝赔偿 。周某遂以某销售商和该车的生产商为被告,提起损害赔偿诉讼,要求两被告对其损失承担损害赔偿的连带责任 。[焦点]本案的焦点是机动车发生自燃事故,谁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有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周某无法证明车辆是因为自身的质量问题造成的自燃事故,不能判定由车辆的销售商和生产厂家承担损失 。生产厂家可以提供该型号车辆的安全性能和质量的检测报告,证明其生产的车辆不存在质量上的瑕疵,为其自身免责 。另一种意见认为,机动车的安全性能和质量问题是专业性较强的问题,解决此类问题不是一般的消费者所能胜任的 。在这种情况下,为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应当由车辆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即由其举出证据以证明机动车自燃的事故是由于机动车驾驶人操作不当造成的,而不是自证其车辆符合国家关于机动车安全性能和质量的要求 。如果机动车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不能证明该车的自燃是由于机动车驾驶人的操作不当造成的,即应当推定该机动车存在质量问题,由机动车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对周某因此次机动车自燃事故所遭受的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评析]本案中,公安机关对事故原因的说明只是分析了此次机动车自燃事故的表面原因,而没有确定此次机动车自燃事故是由于驾驶人使用不当造成的,还是由于机动车自身存在质量问题 。以至于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对交通事故的真正成因各执己见,莫衷一是 。在机动车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之间存在着物力、财力、技术等方面的巨大差距,这一差距往往使消费者在其合法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处于无助的不利地位 。因此,在消费者与商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发生纠纷时,应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利 。本案应根据第二种意见,回避机动车自燃的成因这一至今尚无定论的专业性较强的技术问题,通过当事人之间的举证责任倒置,使消费者一方的弱势地位得到了改变,使机动车生产者和销售者不能凭借技术屏障而逃避法律责任的追究,有效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道路交通安全法》在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第一节“机动车、非机动车”中对机动车的登记、安全技术检验、上道行驶资格、年检、免检、报废等作了十分全面的规定 。这表明由于机动车是一种越来越普及,但其对社会的危害性也在不断增加的现代化的交通工具,所以,法律对其所作的规范也越来越严格,相应地,机动车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责任也越来越严格 。体现在诉讼过程中,机动车的生产者、销售者将承担严格的举证责任——举证责任的倒置,这从诉讼的角度体现了社会的进步和对人们的生命权、财产权的尊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