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禅城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断缴补缴指南

佛山禅城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断缴补缴指南

一、办理条件:
1、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2019〕105号)第十七条第(四)点规定,参保人年满60周岁但累计缴费年限(含按国家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办法合并计算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下同)没有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可申请继续逐年缴费,并享受相应的政府缴费补贴 。逐年缴费至65周岁仍然没有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 , 可以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至规定的缴费年限后,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 但一次性缴费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
2、根据《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文件的通知》(佛府〔2014〕54号)的规定,“佛山市自2010年1月1日开始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时,已年满60周岁的居民可自愿申请一次性补缴不超过15年的养老保险费;年满45周岁且不满60周岁的居民应按期连续缴费 , 达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退休年龄时 , 可自愿申请一次性补缴累计年限不超过15年的养老保险费并享受相应待遇” 。

3、根据《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关于妥善处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问题的请示》(佛社保〔2017〕61号):
①年满60周岁且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含从未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可按规定继续逐年缴费至规定年限;也可以选择一次性补缴 。
②年满60周岁未满65周岁且处于继续逐年缴费期间的,可选择一次性补缴 。
③一次性补缴年限与已缴费年限累计须满15年,不享受政府财政补贴,缴费达账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 。
4、根据《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关于妥善处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佛人社函[2017]521号) , 《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关于妥善处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问题的请示》佛社保〔2017〕61号文收悉 。经研究,同意你局提出的意见 。
二、所需材料:

1、参保人居民身份证或社保卡,核查原件,收取复印件1份;有效居民身份证复印件须正反面复?。挥行Ь用裆矸葜な侵福河行谀诰用裆矸葜ぃ簧矸葜ひ攀Щ蚬诘奶峁┝偈鄙矸葜?。
2、本人户口簿,核查原件,收取复印件1份;复印件收取户口簿首页和本人页复印件 。
3、本人银行活期存折或借记卡 , 需提供本人在本市开户的存折或借记卡,收取存折首页复印件1份;提供银行借记卡的,收取有银行盖章确认的借记卡资料单原件1份 。
4、《佛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差额年限一次性趸缴审批表》根据实际进行填写;收取原件1份(参保人继续缴费至65周岁仍不符合申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的规定缴费年限,申请一次性补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差额缴费年限社保费需提供) 。
5、《佛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和待遇重核申请审批表》根据实际进行填写;收取原件1份(参保人已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条件,或正在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自愿申请一次性补缴加上原缴费年限累计不超过15年的居民养老保险费需提供) 。

6、《佛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审批表》根据实际进行填写;收取原件1份(参保人年满60周岁且不符合申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的规定缴费年限(含从未参加居民养老保险和正在延缴的),自愿申请一次性补缴加上原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居民养老保险费需提供) 。
7、《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办理委托函》,收取原件1份 , 委托代办的提供 。
三、办理流程:
1、申请人持所需材料到区内任一镇(街)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提出申请;
2、镇(街)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对材料进行初审,资料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回执,将相关材料转交社保分局后台;对于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由窗口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有关材料 , 并将所有申请资料退回申请人 。
3、后台收取申请材料,对业务进行录入、复核、审核 , 办理结果以短信形式反馈给申请人 。
四、办理时限与费用: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
办理费用:不收费 。
五、办理地点:
办理地址:
任一镇(街)行政服务中心↓↓
1、祖庙街道行政服务中心地址:禅城区朝安北路25号;
2、石湾镇街道行政服务中心地址:禅城区惠景路17号;
3、南庄镇行政服务中心地址:禅城区南庄镇紫洞南路106号南庄商业广场A1座四楼;
4、张槎街道行政服务中心地址:禅城区张槎一路115号华南创谷科技园11座二楼(银天大酒店斜对面) 。
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每月1-24日申请(遇节假日提前),25-31日为内部结算时间 。
六、注意事项:
1、该事项涉及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查询,请携带参保人的佛山市社会保障卡 。
【佛山禅城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断缴补缴指南】2、参保人在年满60周岁前跨省、市、县(市、区)转移户籍的,应将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 。在户籍迁移前已年满60周岁的参保人 , 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在原参保地按原参保地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