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五原农机什么时侯开展销会( 三 )


经营者应当保存合同及履行的相关资料,方便消费者查询、复制;相关资料应当至少保存至合同履行完毕后两年 。相关法律、法规对预收款管理另有规定的,经营者还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涉及发行预付卡的,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对发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可以通过资金管理、信息披露等方式予以监管,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另行制定 。”十四、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商品交易市场的经营管理者和柜台、场地的出租者,应当核验场内经营者、承租者的营业执照、许可证件等资料,保存复印件,并向查询场内经营者、承租者情况的消费者提供上述真实信息;商品交易市场的经营管理者和柜台、场地的出租者,应当在交易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公示场内经营者、承租者的名称(姓名)、经营(租赁)期限、经营项目等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关的事项 。”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九条:“商业特许经营的特许人应当在与被特许人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要求和保证措施、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赔偿责任的承担等内容,并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加强指导、监督 。被特许人应当向消费者明示商业特许经营合同中明确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赔偿责任的承担等内容 。
”十六、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四十条,修改为:“本市国家机关制定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的法规、规章和地方标准时,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保委等组织的意见 。”十七、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四十一条,修改为:“市和区、县人民**应当加强对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领导 。工商、质监、食药监、商务、交通、旅游、建设、房屋管理、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广影视、体育、物价、通信、邮政和金融等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加强市场监管,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就消费维权的重大问题提请同级人民**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商场、市场、旅游景区、社区、学校等生活消费集中区域建立消费维权联络点(站),开展消费法律法规和消费知识的宣传和引导,接受消费者咨询、投诉,推动经营者诚信自律 。区、县人民**应当对消费维权联络点(站)的日常工作予以支持 。”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二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通过本部门政务信息网站等途径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 。
对涉及人身健康、财产安全、影响国计民生和消费者投诉集中的商品和服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优先列入年度抽查检验计划或者根据需要及时组织抽查检验 。大众传播媒介使用抽查检验结果应当全面、客观,并注明出处 。”十九、将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五条,修改为:“市和区、县依法成立消保委,消保委委员由消费者代表和社会各界代表担任 。市消保委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业工作机构 。其他消费者组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成立 。”二十、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六条,修改为:“消保委应当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一)宣传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开展消费知识教育,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二)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和地方标准;(三)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售后服务以及消费者的意见进行调查、比较和分析,参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四)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各级人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经营者、行业协会反映、查询,提出建议;(五)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或者提出意见转送有关部门和单位处理;(六)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申请仲裁;(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劝谕;(八)组织由消费者、经营者、行业协会、专业机构、相关部门等多方参加的协调会,研究解决涉及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突**况;(九)参与关系消费者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听证会,并发表独立意见;(十)推动跨境消费争议解决,促进信息互通共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