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改房是什么意思可以过户吗 房改房是什么意思 为什么房改房不能买( 二 )


房改房是什么意思可以过户吗 房改房是什么意思 为什么房改房不能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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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刘某利用了王某的政策优惠 , 可以看做是刘某在房改过程中有轻微的欺诈行为 , 即刘某编造了一个不存在的现任配偶 , 利用她的信息骗取国家的补贴优惠 。刘某的这一行为根据合同法是无效的 , 将导致合同部分无效 , 即国家给予其配偶补贴的部分无效 。合同的其它部分仍然有效 。此案中 , 王某的政策优惠 , 是刘某对国家欠交的购房款 , 应该追缴并加收利息 。而王某也无权主张自己是房产的共有人 , 因为既然已经离婚 , 王某在此次房改中就不再享有政策优惠 , 其在本次房改中的所谓优惠实质上是个骗局 , 依法并不存在 。当然 , 在以后的房改中 , 她仍然可以利用自己的政策优惠 。万一王某因为刘某利用其信息骗取政策优惠 , 影响其参加房改 , 刘某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
房改房确权纠纷的第二个问题 , 是购房人一方死亡 , 其前婚子女与后婚子女围绕房屋发生的继承纠纷 。解决这个问题还是要首先确认房改房是购房人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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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举一个案例:杨某的老公张某98年去世 , 杨某99年参加房改 。购房契约上的购房人一栏写的是杨某 , 配偶一栏写的是张某 。由于双方都是老干部 , 两人的政策优惠足以支付房改款有余 。杨某04年去世 。处理遗产时 , 前后子张大与后婚子张小发生纠纷 , 并告到法院 。结果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
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2000)法民字第4号《关于在享受本人工龄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龄优惠后所购公房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函的复函》 。该文规定:“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你司《关于在享受本人工龄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龄优惠后所购公房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函》收悉 。经研究认为 , 夫妻一方死亡后 , 如果遗产已经继承完毕 , 健在一方用自己的积蓄购买的公有住房应视为个人财产 , 购买该房时所享受的已死亡配偶的工龄优惠只是属于一种政策性补贴 , 而非财产或财产权益 。夫妻一方死亡后 , 如果遗产没有分割 , 应予查明购房款是夫妻双方的共同积蓄 , 还是配偶一方的个人所得 , 以此确认所购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如果购房款是夫妻双方的共同积蓄 , 所购房屋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从逻辑上看 , 该文有个致命缺点 , 即购房人双方的政策优惠不足以支付购房款 , 房子就是一方个人财产;足以或者超出就是夫妻共同财产 。显然 , 以政策优惠对购房款的比值来决定房屋的权属是错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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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 , 2011年11月23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享受本人工龄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龄优惠后所购公房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函的复函》[2000]法民字第4号”建议的答复》撤销了该文件 , 并规定“……此类问题不能一概而论 , 而是应当具体问题 , 具体分析 。” 显然 , 我所举的案例又是一个错误判决 。此案应认定为购房人的个人财产 , 理由是:此案中 , 法定的购房人就是健在的一方杨某 , 死去的配偶张某不是购房人 , 张某的子女按照房改政策也不是购房人 。
而国家给死亡一方的政策优惠应该理解为因为死亡一方的贡献而给生存配偶在房改中的优惠 , 理由如下:1、购买该房时所享受的已死亡配偶的工龄优惠只是属于一种政策性补贴 , 而非财产或财产权益 , 不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所得;2、只有健在一方是合法的购房人 , 才有资格享受这种优惠 。3、这种优惠是否享有完全决定于健在一方是否购房以及购房时是否接受这种优惠 , 即完全决定于健在一方的意志和行为 , 而与子女的意志和行为无关 。也就是说 , 作为购房人的健在一方完全可以对这种补贴优惠行使占有、处分的权利 。购房以后 , 她还可以通过居住、出租住房对这种补贴优惠的变形行使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这样 , 她对这种补贴优惠便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四项权能 , 也就是说享有所有权 。可见 , 我所举的这个生效判决 , 又是一个错判 , 一个与法有据的错判 。此案讼争的房产是杨某的个人遗产 。当然 , 作为继承人 , 张小应当向国家补足杨某欠交的房改款 , 数额是杨某死亡配偶的政策补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