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力残疾证等级评定标准 连云港听力残疾级别评定依据

听力残疾证等级评定标准 连云港听力残疾级别评定依据

听力残疾
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永久性听力障碍,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
听力残疾分级
【听力残疾证等级评定标准 连云港听力残疾级别评定依据】按平均听力损失,及听觉系统的结构、功能,活动和参与,环境和支持等因素分级(不配戴助听放大装置) 。

注:3岁以内儿童,残疾程度一、二、三级的定为残疾人 。
1.听力残疾一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方面极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91dBHL,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不能依靠听觉进行言语交流,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极度受限 , 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极严重障碍 。

2.听力残疾二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81-90dBHL之间 , 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重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严重障碍 。
3.听力残疾三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61-80dBHL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中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中度障碍 。
4.听力残疾四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度损伤 , 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41-60dBHL之间 , 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轻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轻度障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