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批:
1.资料审查 。县(区)级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查镇(街道)上报的申请、调查、评议材料和审核意见,资料不全或程序不全的,要及时发回镇(街道)进行补充和完善 。
2.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 。资料审查完成后,县(区)民政部门对申请人进行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 。信息核对对象包括申请人、与申请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与申请人非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和相关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等 。县(区)级民政部门核对机构按照申请人授权,对低保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包括收入、财产及支出)进行核对 。对家庭经济状况不符合条件的,应终止审批,向申请人出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果告知书》,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核对结果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镇(街道)应对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开展复查 。县(区)层面核对不了的信息 , 提交市级信息核对部门进行核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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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入户抽查 。县(区)民政部门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 。对单独登记的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的申请,以及有疑问、有举报或者其它需要重点调查的申请 , 应100%入户调查 。
4.会议审批 。县(区)低保经办机构应将调查审核申请人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提出审批意见提交县(区)民政局局务会或办公会进行审批,明确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对批准纳入低保的要明确批准申请人享受低保的档次和月保障金数额 。
有条件的地方,县(区)级民政部门可以邀请申请人户籍所在地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派员参与审批 。严禁不经调查直接将任何群体或个人纳入保障范围 , 也不得把评议结果作为审批的唯一条件 。
5.审批公示 。对批准纳入低保的家庭,应当通过镇(街道)在村(居)民委员会设置的民政信息公示栏或低保公示栏将户主姓名、保障人口、家庭收入及拟补助金额张榜公示,公示7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作出书面批准决定 。对公示有异议的,县(区)级民政部门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 并对批准的申请重新公示 。
不予批准的,应当通过镇(街道)给申请人送达《不予批准最低生活保障通知书》 , 说明理由 。
县(区)级民政部门应在受理镇(街道)审核意见后15个工作日内(含公示时间)办结审批手续 。情况较为复杂的 , 可以适当延长审批期限,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 。
对县(区)级民政部门不批准纳入低保或者减发、停发低保金决定不服的居民,可以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县(区)级人民政府或设区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县(区)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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