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静安区公租房申请材料清单 上海静安区公租房申请材料清单表


本市户籍(个人申请材料)
1、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表(交本人签名的原件)
2、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成员)的居民身份证(未婚子女无身份证的,提交出生证明)(核验原件,交复印件)(其中本市核发的身份证免交复印件)
3、全体申请人户籍证明复印件(核验原件,交复印件)(其中本市常住户口可电子证照调阅免于提交原件)
4、主申请人结婚的,提供夫妻双方的婚姻状况证明(核验原件,交复印件)(电子证照库可调阅的免于提交原件) 。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主申请人)离异的,需提供离婚证(附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核验原件,交复印件)(电子证照库可调阅的免于提交原件) 。
【上海静安区公租房申请材料清单 上海静安区公租房申请材料清单表】5、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成员)不是户籍地住房的产权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的 , 需提交该户籍地住房的不动产权证(或租用公房凭证)(核验原件,交复印件) 。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成员)的户籍地住房是本市公有住房的,需提交管理该公有住房的物业公司出具的《住房面积情况核查单》(交原件) 。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成员)拥有本市宅基地的,需提交宅基地使用证等相关证明(核验原件 , 交复印件) 。
6、单身申请人(单身家庭主申请人)的劳动合同(核验原件,交复印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供在职证明原件)

7、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国家机关提供法人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
8、单位经办人代办证明(介绍信)及身份证复印件 。
非本市户籍(个人申请材料)
1 、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表(交本人签名的原件)
2 、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成员)的居民身份证(未婚子女无身份证的 , 提交出生证明)(核验原件 , 交复印件)(其中本市核发的身份证免交复印件)
3 、申请家庭其余人员户籍证明复印件(核验原件,交复印件)(其中本市常住户口可电子证照调阅免于提交原件)
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主申请人)居住证及有效期证明(核验原件,交复印件) (电子证照库可调阅的免于提交原件)
4、 主申请人结婚的,提供夫妻双方的婚姻状况证明(核验原件,交复印件)(电子证照库可调阅的免于提交原件)
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主申请人)离异的,需提供离婚证(附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核验原件,交复印件)(电子证照库可调阅的免于提交原件)
5 、共同申请人不是本市户籍地住房的产权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的,需提交该户籍地住房的不动产权证(或租用公房凭证)(核验原件,交复印件)
共同申请人的户籍地住房是本市公有住房的,需提交管理该公有住房的物业公司出具的《住房面积情况核查单》(交原件)

共同申请人拥有本市宅基地的,需提交宅基地使用证等相关证明(核验原件,交复印件)
6 、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主申请人)的社保缴费证明(交原件)(电子证照库可调阅的免于提交原件)
7、 单身申请人(单身家庭主申请人)的劳动合同(核验原件,交复印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供在职证明原件)
单位申请人:
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可为本单位职工及其家庭申请本区公共租赁住房 。单位申请的,单位统一办理申请、申报等事项 , 并承担相应的权利义务 。拟安排入住的本单位职工及其家庭成员作为附属于单位申请人的单身申请人或家庭申请人同时提出申请 。
单位申请材料——本市户籍
1、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表(单位盖章) 。
2、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成员)的居民身份证(未婚子女无身份证的,提交出生证明)(核验原件 , 交复印件)(其中本市核发的身份证免交复印件) 。
3、全体申请人户籍证明复印件(核验原件,交复印件)(其中本市常住户口可电子证照调阅免于提交原件) 。
4、主申请人结婚的 , 提供夫妻双方的婚姻状况证明复印件(核验原件,交复印件)(电子证照库可调阅的免于提交原件) 。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主申请人)离异的,需提供离婚证(附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复印件(核验原件,交复印件)(电子证照库可调阅的免于提交原件) 。

5、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成员)不是户籍地住房的产权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的,需提交该户籍地住房的不动产权证(或租用公房凭证)(核验原件 , 交复印件) 。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成员)的户籍地住房是本市公有住房的,需提交管理该公有住房的物业公司出具的《住房面积情况核查单》(交原件) 。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成员)拥有本市宅基地的,需提交宅基地使用证等相关证明(核验原件,交复印件) 。
6、单身申请人(单身家庭主申请人)的劳动合同(核验原件 , 交复印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供在职证明原件) 。
7、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国家机关提供法人证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
8、单位经办人代办证明(介绍信)及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
单位申请材料——非本市户籍
1、 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表(单位盖章)
2 、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成员)的居民身份证(未婚子女无身份证的,提交出生证明)(核验原件,交复印件)(其中本市核发的身份证免交复印件)
3、 申请家庭其余人员户籍证明复印件(核验原件 , 交复印件)(其中本市常住户口可电子证照调阅免于提交原件)
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主申请人)居住证及有效期证明(核验原件,交复印件) (电子证照库可调阅的免于提交原件)
4 、主申请人结婚的,提供夫妻双方的婚姻状况证明(核验原件,交复印件)(电子证照库可调阅的免于提交原件)
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主申请人)离异的,需提供离婚证(附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核验原件,交复印件)(电子证照库可调阅的免于提交原件)
5 、共同申请人不是本市户籍地住房的产权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的,需提交该户籍地住房的不动产权证(或租用公房凭证)(核验原件,交复印件)
共同申请人的户籍地住房是本市公有住房的,需提交管理该公有住房的物业公司出具的《住房面积情况核查单》(交原件)
共同申请人拥有本市宅基地的,需提交宅基地使用证等相关证明(核验原件,交复印件)
6 、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主申请人)的社保缴费证明(交原件)(电子证照库可调阅的免于提交原件)
7 、单身申请人(单身家庭主申请人)的劳动合同(核验原件 , 交复印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供在职证明原件)
8 、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国家机关提供法人证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9 、单位经办人代办证明(介绍信)及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