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工伤保险有关待遇??调整对象及时间2023

江苏省工伤保险有关待遇??调整对象及时间2023

2023年度工伤保险有关待遇
调整对象和时间

2022年12月31日前 , 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中已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职工 , 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以及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 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 , 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伤残津贴差额的人员 , 从2023年1月1日起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 。


》》》调整标准:
资金来源
1. 工伤待遇已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此次调整所增加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列支;尚未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由原渠道列支 。
2. 一至四级已退休并由工伤保险基金补差的工伤人员,2023年基本养老金增加额低于同级别伤残津贴增加额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
【江苏省工伤保险有关待遇??调整对象及时间2023】3. 五级至六级工伤职工调整后的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