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职工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作用 , 继二手房交易商业贷款可“带押过户”后 , 我市于2023年7月1日起正式实行二手房“带押过户”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
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购买在押期间的二手房时,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在厦门市不动产登记全程网办系统办理二手房预告转移登记后,可到住房公积金贷款受理机构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此前卖方要还清原住房贷款、解除抵押,买卖双方登记过户后,买方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 此后卖方无需先行筹集还款资金结清住房贷款,买方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
业务办理流程
一、贷款受理
买卖双方办完预告转移登记后,缴存职工到受理机构申请二手房“带押过户”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
二、贷款审批
受理机构将符合贷款条件、材料齐全的贷款提交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审批 。
三、办理抵押
由受委托银行与职工签订借款合同并通过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带押过户”手续,即办理过户和抵押登记手续 。
四、放款授权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对受委托银行提交的放款指标申请进行审核,并完成放款指标授权 。
五、贷款发放和结清原贷款
受委托银行根据授权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同行办理的,受委托银行根据授权信息将贷款资金结清原住房贷款后的剩余款项转至卖方账户 。跨行办理的 , 受委托银行根据授权信息将贷款金额结清卖方住房公积金贷款后的剩余款项转至卖方账户 。
六、注销卖方贷款抵押
卖方原贷款银行办理原住房贷款的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
注意事项
办理该项业务,有个重要的前提条件,卖方贷款发放银行应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受委托银行 。
目前该项业务支持跨行办理 。但要注意
只有卖方办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配套商业性住房贷款已结清的,卖方贷款发放银行与买方贷款申请银行才可以是不同银行 , 即可以跨行办理 。
该情况下,买方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应不小于卖方原住房贷款合同项下的剩余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逾期利息、罚息及其他应还债务之和 。
如果卖方办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配套商业性住房贷款未结清 , 卖方贷款发放银行与买方贷款申请银行则须为同一银行,即仅限同行办理 。
该情况下,买方贷款合同总额(含住房公积金贷款及商业性住房贷款)应不小于卖方原住房贷款合同项下的剩余贷款本息、逾期利息、罚息及其他应还债务之和 。
【厦门正式实行二手房带押过户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二手房“带押过户”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涉及的“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和“流动性调节系数”的取数,以不动产登记系统体现的预告转移登记时间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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