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下 兽药只有通用名批号 没有商品名批号合理不!( 三 )


”第五目修改为:“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应当自农药生产者交齐资料之日起三个月内组织完成临时登记评审 。”3.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目修改为:“经过示范试验、试销可以作为正式商品流通的农药,其生产者须向农业部提出原药和制剂正式登记申请,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经国务院农业、化工、卫生、环境保护和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审查并签署意见后,……”第五目修改为:“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应当自农药生产者交齐资料之日起一年内组织完成正式登记评审 。”4.第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对获得首次登记的、含新化合物的农药登记申请人提交的数据,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予以保护 。”5.第九条第二款作为第三款,修改为:“申请登记的农药产品质量和首家登记产品无明显差异的,在首家取得正式登记之日起6年内,经首家登记厂家同意,农药生产者可使用其原药资料和部分制剂资料;在首家取得正式登记6年后,农药生产者可免交原药资料和部分制剂资料 。”6.删除第九条第三款 。7.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农药分装登记的申请,应当经农药生产者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初审后,向农业部提出,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 。
……”8.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应当自农药生产者交齐资料之日起三个月内组织完成分装登记评审 。”9.第十条后增加一条,“经评审合格的农药登记申请,农业部应当在评审结束后10日内决定是否颁发农药临时登记证或农药正式登记证 。”10.删除第十九条中“申请农药登记须交纳登记费”的规定 。11.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通过重点媒介发布的农药广告和境外及港、澳、台地区农药产品的广告,由农业部负责审查 。其他广告,由广告主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 。广告审查具体工作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和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承担 。” 关于修订《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农业部决定对《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一、第七条中的“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可以续展,累积有效期不得超过四年 。”修改为:“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可以续展,累积有效期不得超过三年 。”二、第十三条修改为“农药名称是指农药的通用名称或简化通用名称,直接使用的卫生农药以功能描述词语和剂型作为产品名称 。农药名称登记核准和使用管理的具体规定另行制定 。农药的通用名称和简化通用名称不得申请作为注册商标 。”三、第十四条修改为“农药临时登记证需续展的,应当在登记证有效期满一个月前提出续展登记申请;农药登记证需续展的,应当在登记证有效期满三个月前提出续展登记申请 。逾期提出申请的,应当重新办理登记手续 。对所受理的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续展申请,农业部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予以登记续展,但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内 。”本决定自2008年1月8日起施行 。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是农资销售,销售指的是什么?
种子化肥之类的,现在经营农药需要农药经营许可而且是一企一证管理
农药的毒性是如何分级的?
根据农药对哺乳动物的毒性可分为5级 。(1)剧毒 经口半数致死量小于等于5毫克/千克,经皮半数致死量小于等于20毫克/千克,吸入半数致死浓度小于等于20毫克/米 。(2)高毒 经口半数致死量大于5毫克/千克小于50毫克/千克,经皮半数致死量大于20毫克/千克小于200毫克/千克,吸入半数致死浓度大于20毫克/米小于200毫克/米 。(3)中等毒 经口半数致死量大于50毫克/千克小于500毫克/千克,经皮半数致死量大于200毫克/千克小于2000毫克/千克,吸入半数致死浓度大于200毫克/米小于2000毫克/米 。(4)低毒 经口半数致死量大于500毫克/千克小于5000毫克/千克,经皮半数致死量大于2000毫克/千克小于5000毫克/千克,吸入半数致死浓度大于2000毫克/米小于5000毫克/米 。(5)微毒 经口半数致死量大于5000毫克/千克,经皮半数致死量大于5000毫克/千克,吸入半数致死浓度大于5000毫克/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