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电动自行车相关的处罚规定
根据《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驾驶未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驾驶非标车上路行驶且未按规定申领临时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罚款 。
临时号牌过渡期满后 , 仍驾驶非标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再次违法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车辆依法予以收缴 。
违反本条例规定,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电动自行车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电动自行车号牌 , 撤销电动自行车登记,并处二百元罚款 。
违反本条例规定,买卖、伪造或者变造电动自行车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号牌,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使用伪造、变造电动自行车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号牌 , 并处二百元罚款 。
【廊坊电动自行车相关的处罚规定最新 廊坊电动自行车相关的处罚规定】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号牌,并处一百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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