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待办理房产证的问题之上 , 购房者务必要注意以下事项,避免栽跟斗:
1、明确由谁来办理房产证 。
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 , 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由此,法律上看,购房者本身是申请办理房产证的法定义务人 。
房开商对房产证的办理具有协助义务 。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 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结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 。
基于房开商对办理房产证的协助义务,现实情况中 , 尤其是对于购买商品房的购房者而言,在购房合同中约定由房开商代为办理也不在少数 。
2、明确办证期限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了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的期限 。若是选择由房开商代为办理的,就应当在购房合同中约定一个合理的期限,从而有效的督促开发商及时办理产权证 。若房开商在约定期限内未能办好房产证的,就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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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根据《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如果买受人自房屋交付之日起90日(期房)或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现房)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开发商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 赔偿额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预期贷款利率计算 。若购房者未在合同中与开发商达成办理房产证期限及违约责任的约定的 , 可依据上述规定追究开发商的责任 。
3、可以解除合同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的约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 ,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 , 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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