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官员被革职后如何复出:只要没死就有机会( 二 )


行贿或捐复之外,有些官员还能因为与皇帝的私人关系而复出 。康熙四十三年(1704年),工部尚书王鸿绪开浚京城河道,因经费动用问题遭到部议,被革职留任 。但河道工程一结束,康熙就赐他官复原职,理由是他治河有功 。这看上去有点诡异,不过如果我们知道他跟康熙的私人关系就可以理解了 。康熙下江南,曾住在王鸿绪家,亲笔御书匾额、诗扇、楹联,并称“此地以金丝桃胜于他处” 。此外,王鸿绪还常常密折奏事,双方讨论的话题有时相当私人,甚至包括苏州美女被骗一类的事儿 。
更令人称奇的是,不但活的官员能开复,死的官员也能开复 。乾隆三十四年(1769年),福建水师提督叶相德在军营病故,乾隆想起叶相德的诸种功劳,深为轸惜,就下旨将他“在福建提督任内革职之处,著加恩开复,并加赠太子少保” 。
从皇帝的角度看,允许官员复出,也是治理术的一部分 。乾隆曾说:“从前曾有捐复之例,复经部议删除,第念此等人员内,未尝无可及锋可用之人 。若以微眚淹滞多年,亦觉可惜” 。既然可用,就算它有时偷主人的鱼吃或跟邻居的猫眉来眼去,也是可以容忍的———不妨薄施惩戒,做做样子,风头过了,再让他低调复出,继续效命 。
但官员复出也是把双刃剑,如果犯事官员都可以轻松复出,那么其行为很可能将更无廉耻,问责制度也将形同虚设 。所以乾隆又皱着眉头说:“(官员)若即被严参,于获罪受震之后,审明复职,而靦然不以为耻,则后此之荡检踰闲,恐不可问 。”
要之,清代官员复出,几乎都带着浓重的人治色彩,很多时候还是袖子中的交易,并没有严格的程序,也缺乏外部的监督 。官员们既可以在制度弹性允许范围内依靠“陋规”谋财,一旦其贪腐行为超出制度弹性范围之外,只要不被斩立决,还大可以靠与皇帝的私人关系、秘密行贿或公开捐复来取得复出的机会 。其贪腐成本,可谓相当低廉,而其所取之目,又极为巨大 。章学诚对此曾浩叹说:“上下相蒙,惟事婪赃渎货 。始如蚕食,渐至鲸吞……贪墨大吏胸臆习为宽侈,视万金呈纳,不过同于壶餐箪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