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隆年间的议罪银制度:犯官可以通过交钱来减刑( 二 )


当然,也有更多的官员感激这个制度 。比如前内务府总管西宁,因为替皇帝做生意时“办理不善,商人拖欠甚多”,皇帝一怒之下,要砍他的头 。还是和珅帮忙,从中说和,对皇帝晓以人头卖不了钱的道理,议定西宁交八万两罚款了事 。这八万两定得很准确,正好把西宁家刮得精光 。西宁不得不出卖家中不动产来交纳此项银两,事后还要因为保住了脑袋而给和珅寄信表示感谢:“天高地厚,深恩于生生世世矣,伏乞中堂代奏,宁不胜悚激切之至 。”


在和珅的操作下,议罪银制度为晚年皇帝的钱包里注入了大量现金 。仅从现存的《密记档》统计,在短短十三年中,重大的议罪银案件即有六十八件,平均每年五件 。其中,督抚认议罪银为三十七人次,即全国平均不到三个督抚中就有一个人认议罪罚银 。此外,布政使、盐政、织造与关差等认议罪罚银的有二十六人次 。罚议罪银少则万两,通常三万两上下,见于记载的最多一次高达三十八万四千两,下面是《密记档》里的几笔记载:
乾隆四十五年(1780年)十二月,全德奏交苏州织造任内应赔罚料银并关税短少银二万八千七百七十二两 。
乾隆四十六年(1781年),三宝奏交自行议罪银十一万两 。
乾隆四十六年,文绶名下共奏交自行议罪银八万两 。
乾隆四十七年(1782年)三月,巴延三因“民人谭老贵自缢身亡一案”交自行议罪银八万两 。
乾隆四十七年十月,和珅代奏原任巡抚杨魁之子杨超铮交议罪银五万两,分五年代其父交纳 。
乾隆四十七年十二月,征瑞奏交国栋名下入官银五万两 。
乾隆四十八年(1783年),盐政使西宁因盐课事“办理不善,商人拖欠甚多”,奏交自行议罪银八万两 。
乾隆四十九年(1784年)三月,福康安代奏巴延三“因盐务事”交自行议罪银十万两 。
乾隆四十九年,征瑞奏交范清济“因拖欠额铜数十万斤,除查封产业外”,罚银八万两,故自议交银八万两 。
乾隆五十年(1785年),李质颖奏交自行议罪银十四万两、关税短少银三万余两,共十七万余两 。
乾隆五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富勒浑代奏运司张万选因“船只缺少不能筹划添补”事,交自行议罪银三万两 。
乾隆五十一年(1786年)八月,和珅、福长安代奏雅德因“浙江税务缺少”事,交自行议罪银六万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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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乾隆的说法,议罪银制度是“以督抚等禄入丰腴,而所获之咎,尚非法所难宥,是以酌量议罪,用示薄惩” 。看起来似乎于国体无损,既没有增加百姓的负担,又宽绰了皇帝的手头,还警戒了不法的官员,真是一举多得 。而事实上,这却是一项后果极为严重的恶政 。
贪腐政治一个不变的规律是,个人从贪腐中所得的,与给国家造成的损失相比,往往微不足道 。今天的官员,可以因为几万元的好处,甚至仅仅几次“特殊消费”,大笔一挥,将千万的土地批给开发商 。同样,乾隆晚年从议罪银制度中得到的几百万两零花钱,给大清王朝造成的损失要以亿万计 。
所谓吃人的嘴短,用人的手短 。在享受花钱快乐的同时,老皇帝对于那些踊跃交纳议罪银的官员不可能不高抬一点贵手 。许多所谓“法所难宥”的大罪,只要交纳的银两足够多,就可以免罪 。因此议罪银实际上起不到惩戒作用,反而变相地使贪污侵占合法化,为犯罪提供了保护伞、“免死牌”,为贪官们壮了胆,让他们贪污腐败为非作歹起来心里有了底 。反正大不了找和珅通融通融,罚钱了事 。正如尹壮图所说:“罚银虽严,不惟无以动其愧惧之心,且潜生其玩易之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