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身份证 文山州公安机关向社会公布服务承诺事项

户口、身份证 文山州公安机关向社会公布服务承诺事项

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承诺 。
所有城区派出所必须做到“办理户籍手续只让群众跑一次”,即群众到派出所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等户籍手续,只要材料齐全,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的,必须当场办理完毕;材料不全或需调查、上报审批的,由窗口民警接待受理,社区民警将办理结果直接送到群众手中 。其中,对申请材料不全的,由窗口民警及时开具补充材料通知书,并详细记录申请人的联系电话及住址,同时将社区民警的联系电话告知申请人,材料准备好后直接和社区民警联系,由社区民警上门收取材料,办理完毕后再送到群众手中 。同时要建立健全《告知词》制度、办理户口责任书制度、办理户口补充材料通知书制度、不予落户通知书制度和群众测评制度 。
(1)对下列户口申报事项,只要符合政策规定 , 证明材料齐全,户政窗口民警应当当场办理:
a、出生登记;
b、死亡登记;
c、户口登记项目(姓名、民族、出生日期除外)的变更、更正;
d、分户和并户;
e、县内户口迁移(因投靠直系亲属和分房、购房、换房等);
f、公民回国(入境)恢复户口;
g、公民入伍注销户口和复员、转业军人回原籍落户;
h、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回原籍落户;
i、高校录取学生、高校学生转学、退学户口迁移和高校学生毕业落户;
j、经组织、人事、劳动等部门批准录用的公务员、职工以及公务员、职工调动等;
k、《暂住证》、《居民身份证》的办理;
l、其他依照规定可以当场办理的户口申报事项 。
(2)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审批项目:
a、更正民族;
b、更正出生日期;
c、16周岁以上更改姓名;
d、外县、市、区迁入落户;
e、单位申请设立公共户口;

f、其他疑难户口 。
(3)派出所直接审批办理的项目:除上述六项需报上级审批外,其余项目均由派出所直接审批办理 。对于需报所领导审批,一时找不到领导,只要符合条件,手续齐全的,窗口民警可先行办理,事后报所领导补批:
a、本县内常住户口的迁移落户;
b、本县内常住户口中夫妻投靠、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
c、军队复转人员异地落户;
d、刑释解教人员异地落户;
e、16周岁以下更改姓名 。
办理时限:
a、对需要上报审批的事项,各户籍窗口应当在受理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 。
b、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接到上报材料后,经审查 , 对有权做出审批决定的户口申报事项 , 应当在接到派出所户籍窗口上报材料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返回派出所户政窗口 。
c、户籍窗口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审批决定之日起的2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送达或电话通知申请人,并约定办理时间 。
d 、对公民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只要符合规定 , 办证窗口民警应当场受理 。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60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30日 。临时居民身份证在3个工作日之内发放 。
e、对于派出所直接审批办理的项目,只要符合政策规定,证明材料齐全 , 户政窗口民警应当场办结;确需所长审批的 , 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
办理各种户籍事项应具备的条件和证明文件

(1)分户、并户和立户 。
a、按实际居住地登记原则 , 将以往的“单位人”管理方式向实有人口管理方式转变,凭本人申请和申请人的《居民户口薄》办理分户和并户 。如果公共户内有二人以上有家庭关系的,必须分户作为家庭户管理,办理《居民户口薄》 。一般住家户应以家庭为单位立户 。如果一家分居数处不在一起生活的,应按实际居住地分别立户 。未成年子女和已满18周岁仍在就读高中的在校学生不得单独立户或迁入落户,必须随其法定监护人 。
b、机关、团体、学校、事业、集体和国有企业等单位,根据便于登记管理和各单位宿舍的分布情况,可以设立一个或几个集体户 。所需证明文件:(a)书面申请;(b)单位成立批文; (c)企业营业执照副本;(d)私营企业还需完税证明和劳动部门的用工证明 。
(2)新生婴儿落户
凭出生医学证明书 , 无医学证明书的 , 凭村(居)委会开具的出生证明和母亲或父亲的《户口簿》 , 可按随父随母自愿原则办理落户 。根据省政府云政发〔2001〕141号文件规定:(a)因超计划生育等原因未落户的未成年人 , 凭县以上计生部门的生育登记证明或处罚证明及出生医学证明书 , 即可随父或随母落户 。(b)公民收养的弃婴、孤儿 , 可凭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办理的《收养登记证》申报落户 。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孤儿,凭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的申请办理落户 。
(3)迁移落户 。按照《文山州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试行)》执行 。
(4)军队转业、复员人员落户:凭军队复转军人安置办公室开具的行政介绍信和落户证明 , 及本人的转业(复员)证书落户 。已投靠军人共同生活的随迁家属子女凭军转办开具的随迁落户证明、有工作的要凭人事劳动部门的调令办理落户 。

(5)劳改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落户:回原籍落户的,凭监狱管理机关的释放证书、劳教人员凭劳教机关的解除劳教证书办理落户 。因原籍已没有亲属 , 需到异地投亲靠友的 , 还需持有原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无亲属”证明和接受单位证明 。
(6)回国人员落户:凭派出机关外事部门和所在单位的证明办理落户 。
(7)干部、工人工作调动落户:凭组织、人事、劳动部门的调令和调入单位的调动函件及身份证办理落户 。随迁人员凭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开具的《随迁人员情况登记表》和原户口所在地户口证明或《居民户口薄》落户 。
(8)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人员落户:确与原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其父母、配偶或子女户口所在地单位或居委会同意接受的 , 可凭:(a)书面申请;(b)原户口所在地户口证明;(c)与申请人亲属关系证明 , 如结婚证、户口薄等;(d)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正式文件;(e)接收单位意见申请投靠落户 。
(9)公民变更姓名、民族、更正出生日期的:(a)更改姓名:凭本人申请、所在单位(社区)和乡镇、居(村)委会的证明及意见和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b)更改民族:凭本人申请、本人所在地县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文件和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c)更正出生日期:凭本人申请、出生证明办理 。无出生证明的,国家公务员、企业职工,凭人事、劳动部门证明,其他凭居(村)委会的证明和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 。
(10)遗失、补领户口簿,出具户口证明:遗失、补领户口簿的 , 由本人写出遗失经过和要求补办申请给予办理;出具户口证明凭本人户口簿或身份证,经查对人口信息属实后给予出具 。
(11)办理居民身份证
a、申领、换领居民身份证: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自年满16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 , 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 。
b、公民的居民身份证遗失或需要变更居民身份证登记内容的,应当向公安机关申报补领新证 。
公民前往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证时,应携带居民户口簿和原申领的“一代证”,到派出所免费拍摄符合“二代证”制证要求的数码相片;在办理手续时,要填写《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信息采集单》、《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协助工作人员准确核对身份证登记项目,经社区(责任区)民警签字、申报人签字后,缴纳证件工本费,即可办理居民身份证 。
公民领取“二代证”时要仔细核对证件视读和机读信息项目是否准确,与本人信息是否一致,并予签名确认 , 在领取新证的同时要交回旧证 。
c、在办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 , 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 。公民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 , 应当交验居民户口簿、本人近期一寸免冠黑白相片 , 并在其《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中加以注明 。
(12)办理暂住证
办理暂住证: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和两张近期照片即可办理 。
收费标准
(1)《户口准迁证》和《户口迁移证》收费:根据云价费发〔1994〕255号文件规定,《准迁证》每证2.00元,《户口迁移证》每证2.50元 。
(2)《居民户口薄》收费:根据云价费发〔1996〕351号和云价费发〔1993〕117号文件规定,每本《居民户口薄》收费5.00元 。
(3)《暂住证》收费:根据云价费发〔1995〕273号文件规定,《暂住证》每证2.00元 。
【户口、身份证 文山州公安机关向社会公布服务承诺事项】(4)居民身份证收费:经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批准,对申领、换领“二代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20元 , 已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二代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40元;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的收费标准为每证1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