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烟台条约的主要内容中英烟台条约原文详情( 三 )


五、咸丰八年所定条约第四十五款内载英商若将已经完纳税项洋货复运外国 , 禀明海关监督 , 发给存票 , 他日均可持作已纳税饷之据等语 , 原约并未定有年限 , 今订明三年为期 , 限满不得将此项存票持作完纳税项之据 。
六、香港洋面 , 粤海关向设巡船 , 稽查收税事宜 , 屡由香港官宪声称 , 此项巡船有扰累华民商船情事 。现在议定 , 即由英国选派领事官一员 , 由中国选派平等官一员 , 由香港选派英官一员 , 会同查明核议、定章遵办 。总期于中国课饷有益 , 于香港地方事宜无损 。
七、以上议准添开通商口岸及沿江六处准起卸货物一节 , 应由李大臣奏奉旨准 , 于半年期限开办 , 各口租界免洋货厘金及洋药在新关并纳厘税两节 , 俟英国会商各国 , 再行定期开办 。
另议专条
现因英国酌议 , 约在明年派员 , 由中国京师启行 , 前往偏历甘肃、青海一带地方 , 或由内地四川等处入藏 , 以抵印度 , 为探访路程之意 , 所有应发护照 , 并知会各处地方大吏暨驻藏大臣公文 , 届时当由总理衙门察酌情形 , 妥当办给 。倘若所派之员不由此路行走 , 另由印度与西藏交界地方派员前往 , 俟中国接准英国大臣知会后 , 即行文驻藏大臣 , 查度情形 , 派员妥为照料 , 并由总理衙门发给护照 , 以免阻碍 。
光绪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 降生一千八百七十六年九月十三日在山东烟台缮就华、英文各四份 , 盖印画押 。
大清钦差便宜行事大臣李押
大英钦差驻华便宜行事大臣威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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