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成绩复核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的通知》(教学厅〔2023〕2号)和《福建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3年福建省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闽招委〔2023〕4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
第二条 福建省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以下简称“普通高考”)成绩复核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相关规定 , 坚持公平、公正、客观、准确的原则 。
第三条 成绩复核工作在评卷工作领导组的领导下,由评卷工作办公室具体实施 。
第四条 在成绩公布之后,考生如对本人分数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逾期不予受理)申请复核成绩 。成绩复核不重新评阅试卷,评分标准、评分细则的宽严问题不在复查范围之内 。复核工作只复核成绩,不查卷 。
第五条 成绩复核事项按照教育部和省招委会有关规定执行 。
第六条 申请复核成绩的考生须于6月28日上午12点前(逾期不予受理,未申请复核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持《福建省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成绩复核申请表》(式样见附件1)、有效居民身份证、准考证(应届高中中学毕业生还须持毕业中学教务处介绍信)到高考报名确认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办理 。复核申请只能由本人(或考生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提交,不可代办 。
第七条 各设区市教育招生考试机构须于6月28日下午17时前,将申请复核成绩考生的信息按科目填写《福建省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申请复核(复审) 科目成绩汇总表》(式样见附件2)报省教育考试院 。评卷工作办公室组织人员进行复核,于6月30日下午17时前,将复核结果反馈各设区市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由各县(市、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负责将复核结果(式样见附件3)通知考生本人 。
第八条 考生对复核结果仍提出质疑的,须于7月3日下午17点前(逾期不予受理)持县(市、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的《复核通知单》、有效居民身份证、准考证到高考报名确认所在地的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申请办理复审 。只有申请过复核成绩的考生才能申请办理复审 。各设区市教育招生考试机构须于7月4日下午17时前,将申请复审的考生信息(式样见附件2)汇总后报省教育考试院 。
第九条 省教育考试院按教育部和省招委会有关规定成立复审组,对申请成绩复审的考生成绩做出最终认定,认定结果书面通知考生本人 。
第十条 如果复核或复审后的考生成绩有变化,由省教育考试院按规定程序予以变更 。
第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和我省2023年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 。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省教育考试院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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