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号旗悬挂,船舶信号有多少种( 四 )


舷灯遮板向灯面 , 应当涂以无光黑漆 。遮板的高度至少等于灯高 。
船舶长度为80米以上的驳船 , 应当在船首、尾部分别设置红、绿光舷灯 。
3.“尾灯”是指安置在船尾正中的白光灯 , 在13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 , 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后方到第一舷67.5度内显示 。尾灯的高度应当尽可能与舷灯保持水平 , 但不得高出舷灯 。
4.“船首灯”是指安置在被顶推驳船首的一盏白光灯 , 在180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 , 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前方到每一舷90度内显示 , 但不得高于舷灯 。
5.“环照灯”是指在360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灯光的号灯 。
6.“红闪光灯”、“绿闪光灯”是指安置在舷灯上方左红、右绿的闪光环照灯 , 其频率为每分钟50至70闪次 。
船舶长度小于12米的机动船也可以用红、绿光手电筒代替红、绿闪光灯 , 但应当保持灯光明亮 , 颜色清晰分明 。
7.“黄闪光灯”是指安置在快速船桅杆上的黄闪光环照灯 , 其频率为每分钟50至70闪次 。
8.“红、绿光并合灯”是指安装在桅灯的位置 , 分别从船舶的正前方到左舷正横后22.5度内显示红光 , 到右舷正横后22.5度内显示绿光的一盏并合灯 。
9.“红、白、绿光三色灯”是指安装在桅灯的位置 , 从船舶的正前方到左舷正横后22.5度内显示红光 , 到右舷正横后22.5度内显示绿光 , 从船舶的正后方到每舷67.5度内显示白光的并合灯 。
10.“能见距离”是指在大气透射率为0.8的黑夜 , 用正常目力能见到的规定的号灯距离 。
11.号灯的能见距离、桅灯垂直间距和舷灯遮板长度的技术要求见表一 。
(二)操纵号灯:
1.有条件的船舶可以装置操纵号灯 , 以补充本规则第四十三条一项所规定的声号 , 操纵号灯的每闪历时应当尽可能与声号鸣放的历时时间同步 , 其表示的意义与相应的声号意义相同 。
2.操纵号灯应当安置在一盏或者多盏桅灯的同一首尾垂直面上 , 并不低于前桅灯的位置 。
3.操纵号灯是一盏白光环照灯 , 其能见距离至少为4千米 。
(三)船舶长度小于12米的机动船夜间航行必须备有能够使用的发电设备和蓄电池 , 以保证号灯的能见距离 。
(四)号型、号旗:
1.除另有规定外 , 号型均为黑色 。号旗共40面旗号所组成 , 包含字母旗26面 , 数字旗10面 , 代表旗3面 , 不同的字母组合代表不同的意义(也可以单独代表意义) 。
2.号型间的垂直距离不得小于1.5米 , 但船舶长度未满30米的船舶 , 其号型间距可相应减小 。
3.横江渡船号型的箭头为等边三角形 。
4.红色、白色旗的规格是宽0.6米 , 高0.4米 。
5.本规则所用信号旗和回答旗 , 均应当符合《1969年国际信号规则》的规定 。
声响信号:第四十一条 声响信号设备
机动船应当配备号笛一个、号钟一只 。非自航船、人力船、帆船和排筏应当配备号钟或者其他有效响器一只 。
号笛、号钟应当符合本规则附录二的技术要求 。
第四十二条 声号的含义
机动船为表示本船的意图、行动或者需要其他船舶、排筏注意时 , 应当根据本规则各条规定使用号笛发出下列声号:
(一)一短声----我正在向右转向;当和其他船舶对驶相遇时 , 表示“要求从我左舷会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