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号旗悬挂,船舶信号有多少种( 二 )


(二)两艘以上拖船其同拖顶组成一个船队时 , 应当按拖带形式显示:
1.共同顶推船舶、排筏时 , 应当在一艘拖船上显示顶推船队的号灯 , 其余拖船只显示被顶推船号灯 。
2.前后吊拖船舶、排筏或者采用又吊拖又顶推的混合队形时 , 最前面一艘拖船显示吊拖号灯 , 后面的拖船只显示被拖船的号灯 。
(三)被吊拖、顶推的船舶或者排筏在航时 , 应当显示下列号灯:
1.被吊拖、顶推的船舶应当显示红、绿光舷灯 。被编组为多排数列式队形时 , 应当在最左边的一列船舶只显示红光舷灯 , 在最右边的一列船舶只显示绿光舷灯 。顶推船队中最前一艘船的船首 , 应当显示白光船首灯一盏 , 其灯光不得在正横后显露 。被顶推船的船尾超过拖船船尾时 , 还应当显示白光尾灯 。吊拖船队中最后一排船应当显示白光尾灯 。
2.船舶长度未满30米的船舶被吊拖为单排一列式时 , 每艘船可以显示白光环照灯一盏以代替红、绿光舷灯 。
3.人力船、帆船、物体在被吊拖、顶推时 , 应当显示白光环照灯一盏 , 被顶推时灯光不得在正横后显露 。当编组为多排数列式时 , 则在左、右最外一列显示 。
4.排筏被吊拖时 , 应当在排筏四角高出排面至少1米处显示白光环照灯各一盏;被顶推时 , 在排首两角高出排面至少1米处显示白光环照灯各一盏 , 其灯光不得在正横后显露 。
第三十条 在航的人力船、帆船、排筏
人力船、帆船在航时 , 应当在船尾最易见处显示白光环照灯一盏 。帆船遇见机动船驶来时 , 应当及早在船头显示另一盏白光环照灯或者白光手电筒 , 直到机动船驶过为止 。
人力船、帆船由于操作上的困难 , 确实不能按照机动船要求方向避让时 , 夜间应当用白光灯或者白光手电筒 , 白天用白色信号旗左右横摇 。
排筏流放时 , 应当在前后高出排面至少1米处显示白光环照灯各一盏 。
第三十一条 工程船
工程船未进入工地或者已撤出工地时 , 应当显示一般船舶规定的信号 , 进入工地时 , 应当显示下列号灯、号型:
(一)工程船在工地其位置固定时 , 夜间显示环照灯三盏 , 其连线构成尖端向上的等边三角形 , 三角形顶端为红光环照灯 , 底边两端 , 通航的一侧为白光环照灯 , 不通航的一侧为红光环照灯 。白天在桅杆横桁两端各悬挂号型一个 , 通航的一侧为圆球 , 不通航的一侧为十字号型 。
(二)自航工程船在航施工时 , 除显示机动船在航号灯外 , 夜间显示红、白、红光环照灯各一盏 , 白天悬挂圆球、菱形、圆球号型各一个 。被拖船拖带的工程船在航施工时 , 除按第二十九条规定显示号灯外 , 还应当显示与自航工程船在航施工时相同的号灯、号型 。
(三)工程船所伸出的排泥管 , 应当在管头和管尾并每隔50米距离 , 显示白光环照灯一盏 。
船舶有潜水员在水下作业时 , 夜间应当显示红光环照灯一盏 , 白天悬挂“A”字信号旗一面 。
第三十二条 掉头
长度为30米以上的机动船或者船队 , 在掉头前五分钟 , 夜间应当显示红、白光环照灯各一盏 , 白天悬挂上为圆球一个 , 下为回答旗一面的信号 , 掉头完毕后熄灭或者落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