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课后服务工作规范 山东省课后服务实施方案

山东课后服务工作规范 山东省课后服务实施方案

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巩固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工作成果,健全课后服务工作机制,强化制度保障和监管措施,实现有需求的学生都能享受高质量的课后服务,制定本规范 。
第二条 本规范所指义务教育学校,包括独立的小学、初中学校,九年一贯制学校,完全中学、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小学部和初中部,以及实施义务教育的其他学校 。
二、服务时间
第三条 课后服务主要在上学日放学后进行,一般每天不少于2小时 。
具体服务时间由各地结合实际弹性确定 , 结束时间一般不早于当地正常下班时间 。可根据需求提供不同时长的课后服务供学生和家长选择 。
三、服务内容
第四条 课后服务主要开展作业辅导和素质拓展活动 。
1.自主作业 。组织学生自主做作业,引导小学生利用课后服务时间基本完成书面作业;引导初中学生利用课后服务时间完成大部分书面作业 。
2.课业辅导 。对学有困难的学生,开展有针对性的课业辅导帮助,为学有余力的学生拓展学习空间 。
3.自主阅读 。充分利用学校图书室、阅览室等资源,供学生开展自主阅读活动 。
4.文体活动 。组织开展艺术类、体育类校本课程,学生结合兴趣爱好 , 采取自主选课的方式参加 。重点关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类素养提升,充分利用本地文化、人才资源优势,设计开展体验式、互动式、情景式活动课程 。

5.社团活动 。在学校的指导下,学生组建各类社团或兴趣小组 , 自主开展实践探究、素质拓展活动 。
6.研学实践 。就近利用青少年宫、科技馆、博物馆、企事业单位等实践场所,组织学生开展公益性研学实践活动 。
7.其它活动 。学校结合实际组织开展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及素质提升的其它活动 。
第五条 严禁利用课后服务时间违规办学或开展影响学生身心健康的活动,严禁开展商业推广性质的活动,不得组织开展危险性较高的活动,不得集体教学或“补课” 。
四、资源支撑
第六条 学校应充分利用校内师资、场所、设施设备等资源 , 开展课后服务 。
第七条 学校要将课后服务活动(课程)研究开发作为教研活动的重要内容,与校本特色课程开发紧密结合,充分挖掘利用校内外资源 , 丰富课后服务活动内容形式 。
第八条 课后服务应主要由本校教师组织实施,充分发挥教师专业特长,做好相关培训,提升课后服务能力 。
第九条 学校师资不足的,可聘任退休教师、具备资质的社会专业人士或志愿者参与,也可以引入第三方服务 。
第三方服务引入须为非学科类并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 明确入口审核、过程监管、效果评价等办法,建立退出机制 。

学校不得自行引入第三方服务机构 。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许可引入的免费或公益性质第三方服务,不得带有任何商业推广和商业隐含元素 , 不得向学生收取费用 。
第十条 应积极协调宣传、文化和旅游、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等部门 , 科协、工会、团委、妇联、关工委等组织以及村(居)社区委员会等,充分利用各类教育资源,组织专业力量,参与和支持学校开展公益性课后服务活动 。
五、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学校结合实际制定课后服务实施方案,明确服务时间、服务内容、服务组织、责任分工、制度要求、保障措施、教职工激励办法等内容 。
第十二条 学校以学期为单位编制课后服务计划,提前告知家长活动内容、费用来源、监督渠道及家校责任,引导学生积极参与,但不得强迫学生参加 。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学生需求及所具备的活动(课程)资源,可按照小学低年级、小学高年级、初中年级统筹进行编组 , 具备条件的也可以按照年级进行组织,按计划实施 。
学校应允许学生中途参与或退出课后服务,并根据情况及时调整活动(课程)计划 。
第十四条 学校要建立意见征集反馈机制,及时听取家长关于课后服务的意见建议 。家长委员会要积极参与学校课后服务工作,组织热心家长到校内开展志愿活动,对学校课后服务开展情况进行监督 。

第十五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学校课后服务覆盖保障、质量内容、学生及家长满意度等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学校评先树优和校长职级评价的重要依据 。
六、工作保障
【山东课后服务工作规范 山东省课后服务实施方案】第十六条 各地可采取财政补贴、服务性收费等方式多渠道筹措课后服务经费 。采取服务性收费方式的,应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在坚持公益性、非营利性原则的基础上,依法依规制定收费标准 , 学校严格按照标准向参与课后服务学生收取服务费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对课后服务工作予以财政支持 。
鼓励社会各界捐助课后服务工作,按有关规定落实激励政策 。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参加课后服务的,免收服务费 。
第十七条 课后服务费用主要用于参与课后服务教师绩效工资分配和相关人员补助,可用于聘请校外人员、社会志愿者补助、第三方服务购买等课后服务合理性、必要性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费用使用情况要接受社会和家长的监督 。
第十八条 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 , 根据学校开展课后服务的情况,相应核增绩效工资,在当年度学校绩效工资总量内单列,不作为次年正常核定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专项用于参与课后服务教师的绩效工资分配 。
第十九条 各地可根据实际,对参与课后服务教职工完善有关激励措施 , 在工作量计算、评先树优、职称评聘中予以倾斜 。学校可统筹安排参与课后服务教师“弹性上下班”,加强对参与课后服务女职工、家庭负担较重职工及上班距离较远职工的关心关爱 。
第二十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指导学校健全完善课后服务安全管理制度,强化人防、技防、物防措施,定期开展安全排查,防范安全风险 。
参与课后服务工作人员应购买人身意外保险,参与人员保险费用从学校课后服务经费中支出或由第三方单位按规定支出;鼓励家长为参与课后服务学生购买人身意外保险 。
第二十一条 各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定期组织开展课后服务工作督导评估,相关评价结果纳入各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中 。
七、其他
第二十二条 对课后服务结束后仍有特殊需要的学生,学校应提供延时托管服务 。
初中学校上学日晚上可开设自习班 , 但不得讲授新课,不得分配到学科,原则上结束时间不晚于21:00;鼓励各中小学校在周末和节假日向学生开放自习室及功能室 。
第二十三条 各地应统筹利用校内外资源力量开展寒暑假托管服务,逐步覆盖所有有需求的学生 。
第二十四条 上学日延时托管服务、寒暑假托管服务经费保障及参与人员激励补助措施参照日常课后服务工作 , 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 。
第二十五条 本规范自2021年9月1日起实施 。
第二十六条 本规范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