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养犬管理规定 泉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泉州养犬管理规定 泉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2009年 ,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养犬管理的通告》颁发施行 。根据该《通告》规定,各地将建立县(市、区)、街道(乡镇)两级养犬管理专业队伍,负责及时查处违规养犬行为和捕捉、扑杀流浪犬、狂犬等相关工作 。
《通告》明确规定,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 。个人携带犬只到户外活动,必须携带《犬类免疫证》和犬牌,并遵守下列规定:佩束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看管,即时消除犬只排出的粪便和呕吐物,不得伤害他人 , 携犬乘坐电梯应避让高峰时间,并为犬戴嘴套、笼装、袋装或怀抱 。


《通告》还明确禁止携带犬只出入下列场所及遛犬:城市主要道路;公共交通工具(个人包租的除外);国家机关及学校、儿童活动场所;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体育馆、展览馆、会场、影剧院、歌舞厅、游乐场等公众文化娱乐及集会场所(犬类表演和犬类展览场所除外);医院、候车厅、候机室、商店、集贸市场、餐厅、酒楼、公园等公共场所 。

【泉州养犬管理规定 泉州市养犬管理条例】《通告》还明确规定,养犬不得影响他人正常工作、学习、生活和休息 。因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辖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犬只恐吓他人或者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