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转让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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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粲诤9丶喙艿幕?nbsp;, 海关未解除监管或者批准转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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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哪些情形不予办理机动车转让登记】 ?。ㄋ模┗邓腥颂峤坏闹っ鳌⑵局の扌У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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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并拍卖,或者被仲裁机构依法仲裁裁决,或者被监察机关依法处理,或者被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机动车所有权转让时,原机动车所有人未向现机动车所有人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在办理转让登记时,应当提交监察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 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作废 , 并在办理转让登记的同时,补发机动车登记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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