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遗赠的不动产转移登记 清远不动产继承、受遗转移登记

受遗赠的不动产转移登记 清远不动产继承、受遗转移登记

办理条件:符合办理的个人、企业、机关单位
所需材料:
1.《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
2.《继承人/受赠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3.《继承公证书或赠与公证书;》
4.《赠与人属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须提交财政(国资)部门的清远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权属变更申请表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委托书;属国有企业的须提交国企办批复、营业执照、委托书 。属集体所有的,须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村民大会)通过的决议书和营业执照、委托书;属银行系统,要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批文、营业执照、委托书;属合资、合作、外资企业和有限公司、股份公司的,须提交营业执照、委托书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书,但企业章程另行规定的除外;》


《受赠人属单位的需提交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及委托书 。》
窗口办理流程:

提交申请→受理收件(交易中心窗口)→审核(交易中心主任)→审批(房管所副所长)→缮证、发证(产权股)→归档(档案室)
办理时限:15工作日
办事窗口:
清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地址:清远市清城区新城北江二路和富广场首层
咨询电话:0763-3363715
上班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节假日除外,4月-9月下午14.30-18.00);
清远各区县市的不动产登记中心
办理费用:
1. 土地登记费:证书6元/本 。
2. 房屋登记费:
(1)住房登记(住房登记一套为一件) :80元/件;
(2)非住房房屋登记(非住房登记的房屋权利人按规定申请完成一次登记的为一件):550元/件 。
【受遗赠的不动产转移登记 清远不动产继承、受遗转移登记】3.小微企业免征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