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办法

泰安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办法

泰安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健全完善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规范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以下简称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工作,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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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条件的,经申请审核确认可认定为低保边缘家庭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及核算认定、家庭财产具体内容等参照《泰安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泰民〔2022〕4号)有关规定执行 。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工作,统筹做好低保边缘家庭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乡镇(街道)〕承接县(市、区)按程序委托下放的审核确认权限,承担本行政区域内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申请的受理、审核、确认、管理等工作,县级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 。村(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居)委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
第五条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健全完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 , 为审核确认低保边缘家庭提供信息支持,根据信息共享要求与相关单位共享低保边缘家庭有关信息 。
第二章认定条件
第六条低保边缘家庭通过申请人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家庭生活状况综合评估的方式确定 。
第七条低保边缘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规定:
 ?。ㄒ唬┕餐罴彝コ稍痹氯司杖敫哂谏昵胧芾淼刈畹蜕畋U媳曜肌⒌陀?倍,但不得超过申请受理地月最低工资标准 , 增加的支出由当地筹集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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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刚性支出按照申请人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刚性支出总额计算,主要包括:
 ?。ㄒ唬┮搅品延弥С?。指家庭成员患病在医疗机构发生的,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医疗救助、慈善救助后,政策范围内个人实际支付的医疗费用,原则上依据票据认定 。

 ?。ǘ┙逃延弥С?。指家庭成员就读于国内幼儿园和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阶段个人负担的保教费或学费、住宿费,原则上按就读学校教育主管部门提供的基准定额认定 。就读民办学校(幼儿园)的,按当地同类公办学校(幼儿园)费用标准认定 。
 ?。ㄈ┎屑部蹈捶延弥С?。指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产生的训练、护理、辅助器具等必要开支,在扣除政府补助、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慈善救助和商业保险补偿后 , 个人实际支付的费用,原则上依据票据认定 。
 ?。ㄋ模┮蛟帧⒁蛞馔夥延弥С?。指因交通事故、火灾、爆炸、溺水、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 , 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人员伤亡,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政府救助和社会帮扶资金后,实际负担的费用或用于家庭恢复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 。
第九条家庭财产状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纳入低保边缘家庭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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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ㄈ┯涤辛教准耙陨献》壳易》孔苊婊钡刈》勘U媳曜济婊?倍,或者申请低保边缘家庭之前1年内以及认定有效期内购买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商品房的;申请低保边缘家庭之前1年内或者认定有效期内,兴建、购买非居住用房或者高标准装修住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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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申请受理
第十条申请低保边缘家庭一般应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也可以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低保边缘家庭申请材料参照低保申请材料要求 。
第十一条乡镇(街道)应当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 , 应当一次性告知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可以通过各级政务服务平台和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查询获取的材料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交 。
第十二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持有居住证人员以家庭为单位在居住地申请低保边缘家庭资格的,申请方法参照《泰安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

第十三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委会或者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委托申请的 , 应当办理相应委托手续 。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发现困难家庭可能符合低保边缘家庭条件的,应当主动告知其有关政策 。
第十四条家庭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暂缓或者不予受理其低保边缘家庭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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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ǘ┚芫浜仙缁峋戎旎够蛘呔烊嗽倍云浼彝プ纯鼋械鞑椋?致使无法核实家庭收入和财产的;
 ?。ㄈ┕室庖骷彝ゼ捌浞ǘㄉ难⒏а⒎鲅思彝ト丝凇⑹杖牒筒撇纯?,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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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ㄎ澹┓ǘㄉ难ǜа⒎鲅┤擞猩难ǜа⒎鲅┠芰Γ匆婪男幸逦?nbsp;, 致使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边缘标准的;
 ?。┚弑干投芰吞跫?nbsp;, 人为闲置承包土地或以明显低于市场价转租承包土地的;
 ?。ㄆ撸┕室馔ü牖椤⒃琛⒆玫确绞椒牌约河Φ貌撇?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抚养、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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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审核确认
第十五条乡镇(街道)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等予以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 。村(居)委会应当协助乡镇(街道)开展调查核实 。
申请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受理申请的乡镇(街道)可以委托申请人家庭成员居住地乡镇(街道)入户调查核实和动态管理 。受委托的乡镇(街道)应当自收到委托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 , 将评估材料送交受理申请的乡镇(街道) 。
第十六条调查申请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可采取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行业评估、支出推算等方式进行,具体要求参照《泰安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发生重大疫情等突发事件时 , 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程序可以采取电话、视频等非直接接触方式进行 。

第十七条经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乡镇(街道)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核对结果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佐证材料;乡镇(街道)应当自收到佐证材料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家庭经济状况复查 。对同一家庭,30日内原则上不重复调查;对同一家庭多次调查,以最近一次调查结果为准 。
第十八条乡镇(街道)对拟确认为低保边缘家庭的,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 , 公示期为7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同意,发放确认通知书 。对公示有异议的 , 乡镇(街道)应当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重新组织调查核实,视情开展民主评议,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重新公示 。对在审核确认阶段接到投诉、举报的低保边缘家庭申请,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入户调查 。
第十九条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确认同意,乡镇(街道)应在作出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第二十条合理认定城市与农村低保边缘家庭 。对于拥有承包土地或者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低保边缘家庭,一般按农村低保边缘家庭认定 。
第二十一条未经申请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核确认等程序,不得将任何家庭直接认定为低保边缘家庭 。
第五章服务管理
【泰安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办法】第二十二条纳入或者退出低保边缘家庭,以做出审核确认决定之日为准;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死亡的,自死亡之日起自动终止其低保边缘家庭成员资格 , 仍有其他家庭成员的,乡镇(街道)应及时开展动态复核 。对低保边缘家庭实施或终止有关专项救助的起止时间由政策主管部门按程序研究确定 。
第二十三条低保边缘家庭人口状况、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应及时报告乡镇(街道) 。
第二十四条乡镇(街道)应当对低保边缘家庭的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每年复核一次,并根据复核情况决定是否延续低保边缘家庭资格 。低保边缘家庭拒不配合家庭经济状况复核的或1年(含)以上失联无法正常开展动态复核的 , 终止该低保边缘家庭资格;发生重大疫情等突发事件时,核查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
第二十五条定期复核过程中,发现低保边缘家庭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人员认定条件的 , 经本人同意,应及时按程序纳入相应保障范围;申请或退出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对象 , 经审核其收入、财产状况超出低保或特困人员认定条件,但符合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条件的,经本人同意,可直接转入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程序,已提交且无变化的申请资料不再重复提交 。
第二十六条乡镇(街道)作出终止低保边缘家庭资格的决定,应当书面告知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并说明理由 。
第二十七条县级民政部门应当每年对低保边缘家庭的家庭人口、经济和生活状况按照10%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查 。
第二十八条县级民政部门和乡镇(街道)应当健全低保边缘家庭档案管理制度,分别对低保边缘家庭工作资料归类、建档 , 具体要求参照《泰安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
第二十九条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应当使用社会救助业务系统办理低保边缘家庭相关业务,确保在低保边缘家庭申请受理、审核确认、变更退出等工作流程中自动产生数据 。
第三十条乡镇(街道)应当在低保边缘家庭所在村(社区)公布低保边缘家庭信息,公示内容参照低保对象长期公示有关规定执行;公示有异议的乡镇(街道)应及时调查核实 。
第三十一条相关工作人员在履行低保边缘家庭认定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经办人员可依法依规免于问责 。
第三十二条鼓励具备就业能力的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就业 。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就业能力但尚未就业的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应当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介绍的工作 。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就业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的,乡镇(街道)应当取消其低保边缘家庭资格 。
第三十三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不正当手段,不如实提供相关情况,骗取低保边缘家庭资格的,由乡镇(街道)取消其低保边缘家庭资格,并给予说服教育;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提请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第六章附 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1月30日 。本办法实施以前有关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