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校车处罚记分规定

唐山校车处罚记分规定

按照国务院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 , 校车是用于接送幼儿园幼儿、义务教育学生上下学的车辆 。校车安全关系学生上下学安全,驾驶校车应当担负着重大社会责任,必须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规 。为保障校车安全,公安部139号令对驾驶校车制定了更加严格的记分规定:
一、一次记12分的情形有:
1.驾驶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2.驾驶校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3.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
【唐山校车处罚记分规定】二、一次记6分的情形有:

1.驾驶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
2.驾驶校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3.驾驶校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 。
三、一次记2分的情形有:

1.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 , 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
2.驾驶校车运载学生 , 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 , 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的;
3.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的;
4.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的;
5.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的;
6.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的 。
对校车驾驶人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的记分,依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的有关规定执行 。
需要提醒的是, 其他机动车应当按规定避让校车,对驾驶机动车不按照规定避让校车的,一次要记6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