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密宋朝人到衙门打官司需要下跪吗?( 二 )


《名公书判清明集》收录有法官蔡久轩的一份判词 , 其中说:“当职入境 , ……累累道途 , 诉之不绝 , ……诉之者皆号呼告冤 , 啮齿切骨 , 伏地流涕 , 谕之不去 。”这里的“伏地流涕” , 显然是说拦路申冤之人激愤不能自已的举动 , 并不是指庭审时官方要求的“规定动作” 。
《作邑自箴》、《州县提纲》、《昼帘绪论》等宋人撰写的州县从政指南 , 其中不乏对州县官如何受状、审讼、鞫狱、拟判的详细指导意见 , 但寻遍这几本宋人的官箴书 , 就是不见要求讼诉人下跪受审的规定 。倒是在《州县提纲》中可以找到两条信息:
——“凡听讼之际 , 察其愚朴 , 平昔未尝至官府者 , 须引近案 , 和颜而问 , 仍禁走吏无得诃遏 。”
——“引问时 , 须令主吏远立 , 仍和言唤囚近案 , 反复穷诘 , 必得真情 , 始可信矣 。”
从“引近案”、“唤囚近案”的动作描述 , 大致可判断诉讼人不大可能是跪着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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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 , 我们对文献的援引 , 到目前为止 , 还无法十分肯定地证明“宋人诉讼无须跪着受审” 。不要急 , 让我再引用几条材料:
《折狱龟鉴》“葛源书诉”条载 , 宋人葛源为吉水县令 , “猾吏诱民数百讼庭下” , 葛源听讼 , “立讼者两庑下 , 取其状视” 。
《折狱龟鉴》“王罕资迁”条载 , 宋人王罕为潭州知州 , “民有与其族人争产者 , 辩而复诉 , 前后十余年 。罕一日悉召立庭下” 。
《名公书判清明集》收录的一则判词称 , “本县每遇断决公事 , 乃有自称进士 , 招呼十余人列状告罪 , 若是真有见识士人 , 岂肯排立公庭 , 干当闲事?”
从这几起民讼案例不难发现 , 当法官开庭听讼时 , 诉讼人是立于庭下的 。现在的问题是 , “站着听审”到底是个别法官的开恩 , 还是宋代的一般诉讼情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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