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东营城乡居民医保特殊人群缴费规定

东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东营城乡居民医保特殊人群缴费规定

东营城乡居民医保特殊人群缴费:
1、具有本市户籍的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和监测帮扶对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70周岁(2021年12月31日满70周岁)及以上居民、重度残疾人(一、二级)、符合条件的优抚人员等资助参保人员 , 个人缴费部分按原渠道列支 。
2、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度残疾人(一、二级)、符合条件的优抚人员等资助参保人员按照民政、残联、军人事务局等部门2021年12月份提供的有效身份进行确认 。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和监测帮扶对象按照乡村振兴部门提供的2021年底数据为准 。

3、新生儿(出生一年以内)出生后6个月内办理参保手续并缴纳个人缴费部分后,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超过6个月参保缴费的,缴纳个人缴费部分后自缴费次月起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新生儿落户前死亡的,其父母一方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我市有效期内居住证的,可以在办理参保手续并缴纳个人缴费部分后,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

4、错过集中缴费期的城乡居民,可以补缴当年费用,缴费标准为个人缴费和财政补贴之和,自缴费到账3个月后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已连续2年(含2年)以上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基本医保中断缴费时间不超过3个月的,在集中缴费期后缴纳个人缴费和财政补贴之和 , 自缴费到账后享受待遇 。

5、大中专学生原则上应在学籍地参加居民医保 。若大中专学生为政府资助参保的困难群体人员 , 可以选择在困难身份认定地参保 。为做好缴费衔接,具有东营市户籍的市外高校毕业生 , 在学籍地按学年缴纳居民医保的,可在毕业当年,缴纳待遇享受年度剩余月个人缴费和财政补贴后 , 自缴费到账次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
【东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东营城乡居民医保特殊人群缴费规定】6、按照鲁医保发﹝2020﹞60号文件要求,将大学生参保缴费期从学年调整为自然年度 。在我市新参保大学生个人缴纳2022年度医保费,享受我市2022年1月-12月居民医保待遇 。原户籍地按照学年缴纳居民医保费的在我市新入学的大学生 , 在缴纳2022年医保费时可自愿缴纳2021年9月-12月医保费(83.33元),享受对应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