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体工商户如何享受延缓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
【泰安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缓缴政策常见问答】答:个体工商户享受延缓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在按规定办理完当期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后,申报系统将默认享受延缓缴纳政策 。在政策规定的延缓缴纳期限内,无需缴税,也不征收滞纳金 。如果部分个体工商户由于购房、购车等特殊需要自愿放弃享受缓缴政策的,可以简要说明原因后正常缴纳 。
个体工商户实行简易申报的,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暂不扣划个人所得税 , 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划缴 。
另外,您如果因为买房、买车、积分落户等特殊需要 , 也可选择不享受该政策 , 确认后缴纳税款即可 。
2.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内容和范围是什么?
答:个体工商户可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暂缓缴纳当期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 。延缓缴纳政策仅限于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所得,不包括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股权转让所得等 。
实行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 , 均可在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申报期内,对按规定应当缴纳的当期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享受延缓缴纳政策 。5月1日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10号)发布前 , 纳税人已经缴纳符合公告规定可以缓缴的税款,可申请退还,一并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缴纳 。
3.我是一个个体工商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文件的规定,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我可以申报完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请问首个申报期是指2021年1月吗?
答:是的 。2020年5月1日后预缴申报时,只申报不缴税,应缴税款延续至2021年1月缴纳 。
4.2020年5月1日后,已经缴纳的个税税款可以退吗?
答:5月1日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10号)发布前,纳税人已经缴纳符合公告规定可以缓缴的税款 , 可申请退还,一并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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