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允许养拉布拉多犬吗( 三 )


初生幼犬三月龄时进行狂犬病疫苗初次免疫,十二月龄时进行第二次免疫,以后每隔十二个月免疫一次 。
相关部门应当将犬只免疫情况录入养犬管理服务信息系统 。
严格管理区内的养犬人应当自取得犬只狂犬病初次免疫证明之日起十五日内,或者自购买、受赠、领养犬只之日起三十日内,到住所地公安机关设置的养犬许可服务场所提出申请 。
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十日内将犬只自行处理或者送交犬只留检场所 。确有特殊情况的,公安机关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作出决定,并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
第十七条 申请办理养犬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饲养区域、饲养犬只的品种和数量符合本条例规定;
(三)在本市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 。
申请养犬许可不得具有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不予许可养犬的情形 。
第十八条 申请办理养犬许可,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养犬人身份证明;
(二)养犬人住所证明;
(三)有效的犬只免疫信息;
(四)犬只站立侧面全身彩色照片 。
养犬人申请办理养犬许可的,还应当填写《依法文明养犬承诺书》 。
第十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养犬人应当办理变更、注销手续:
(一)养犬人住所、联系方式等信息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二)饲养的犬只出售或者赠与他人的,出售人或者赠与人应当自出售或者赠与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注销手续;
(三)放弃所饲养犬只的,应当将犬只送交犬只留检场所并办理注销手续;
(四)饲养的犬只死亡的,应当自犬只死亡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注销手续 。
第二十条 携带未在本市取得许可的普通犬只进入本市严格管理区的,应当持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逗留时间拟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自进入本市严格管理区之日起十日内按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养犬许可 。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犬只实行智能犬牌、电子标识管理制度 。严格管理区内经许可饲养的犬只应当佩戴智能犬牌,植入电子标识 。
相关部门应当实现犬只的狂犬病疫苗免疫接种、智能犬牌发放和电子标识植入在同一场所办理 。
鼓励一般管理区域内的养犬人到公安机关设置的养犬服务场所为犬只办理智能犬牌、植入电子标识 。
智能犬牌、电子标识的费用由养犬人承担 。智能犬牌、电子标识损毁或者遗失的,养犬人应当及时申请补发、补植 。
相关部门应当采取公开、公平的方式确定智能犬牌、电子标识的提供者 。
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
第二十二条 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规定进行犬只免疫并取得养犬许可;
(二)不得放任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三)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四)不得放任犬只在城市道路上乱跑影响交通秩序和安全;
(五)不得携带危险犬只进入严格管理区;
(六)不得携带犬只进入本条例规定的禁入单位和场所;
(七)不得遗弃、虐待犬只;
(八)不得伪造、变造、冒用、转让、买卖养犬管理相关证件;
(九)一般管理区内饲养獒犬等具有较强攻击性的危险犬只,应当圈养、拴养;
(十)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
第二十三条 在严格管理区内携犬出户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