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代打拐用重刑:人贩被施以砍头分尸酷刑(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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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历代王朝写在纸面上的律法,对“略卖人”的处罚是相当严重的 。汉代将拐卖行为与群盗、盗杀伤人、盗发坟冢等重大罪行并提,并处以磔刑(砍头后并将尸体分裂) 。后世王朝的立法基本上沿用这类规定,只是刑罚轻重有所不同 。如唐律规定:“诸略人、略卖人为奴婢者,绞;为部曲者,流三千里;为妻妾子孙者,徒三年 。”《元史·刑法志》载:官民人等“但犯强窃盗贼,伪造宝钞,略卖人口,发冢放火,犯奸及诸死罪”,一律交有司处置 。可见在后人看来文明程度不高的元朝,略卖人口和造假币、掘墓、纵火一样是大罪 。
至于买被拐卖的男孩为自家的子孙,在古代中国也有,如上文提到的唐律规定,其罪仅仅是“徒三年”,远轻于卖为奴仆 。但这种情况在处在农业社会、宗法势力强大的中国古代并不常见 。因为古代中国没有人口控制政策,且多聚族而居,某个人没有子嗣的话,多半由族内过继——— 所谓肥水不落别人田,且族内供过继的男孩很多,没必要去买一个弄不清来路的男孩来顶门立户,如此做家族长老也难以答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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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古代王朝处罚拐卖人口行为,必须明白一点的是:因为中国古代是身份社会,人身权利是不平等的,因身份而有差别,因此被拐者的身份不同,对人贩子处罚是不一样的 。拐卖别家的奴仆,在官府看来,和盗卖人家的财产不一样 。若拐卖“良人”—— 即自由民去给人当奴婢,等于让一个人的身份遭到贬谪,丧失了自由,那么处罚起来尤其严重 。如《大明律》规定:拐卖的是他人的奴婢,比拐卖良人轻一等 。照此法理,窦少君和香菱都是良家子女被拐卖,人贩子犯的是大罪 。尽管中国古代对拐卖行为律法规定处罚甚严,但由于政治不昌明,多“贾雨村”那样的官吏,此类现象很难得到有效遏制 。
【汉代打拐用重刑:人贩被施以砍头分尸酷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