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牧民法律法规培训内容 农牧民常用法律法规知识( 七 )


第七十一条 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
临时占用草原,占用期届满,用地单位不予恢复草原植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恢复;逾期不恢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
第七十二条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七十三条 对违反本法有关草畜平衡制度的规定,牲畜饲养量超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草原载畜量标准的纠正或者处罚措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七十四条 本法第二条第二款中所称的天然草原包括草地、草山和草坡,人工草地包括改良草地和退耕还草地,不包括城镇草地 。
第七十五条 本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
2013年3月1号我国农业领域颁布了哪些法律法规?
《农业保险条例》将于2013年3月1日起施行,《农业保险条例》填补了我国农业保险领域的法律法规空白 。该条例明确了政府、保险公司等相关参与主体的权利义务,对于促进新疆农业保险的规范发展将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 。
《农业保险条例》强调了保险机构应当公平、公正地拟订农业保险条款和费率 。“新疆的农业保险赔款金额与每亩地的成本差距较大 。比如,一亩棉花包含人工的成本接近1200元,而棉花保险的保险金额却只有600元 。而内地一些省份,农业保险的保额已经和成本相当 。”新疆保监局财产保险监管处处长助理徐向勇说 。因此,保险机构改进农业保险条款费率的任务更加急迫,客观上要求保险机构针对现行农业保险条款费率与新疆农牧业生产实际相脱节的矛盾,主动对农业保险条款费率加以改进,实现保障水平与新疆农牧业生产实际成本联动反应、承保责任与新疆农牧业生产面临主要自然灾害与疾病基本对应 。
《农业保险条例》在保护参保农牧民农业保险知情权与监督权等方面又做出了明确规定,要求保险机构在农业保险承保、查勘、理赔等关键阶段上对承保情况、查勘定损结果、理赔结果予以公示,被保险人要在有关清单上签字确认 。
《农业保险条例》法律合同方面的有关规定也维护了参保农牧民的利益,如规定在农业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合同当事人不得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发生变化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农业保险合同,从而实现了农业保险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保障的持续性与稳定性
玉树藏族自治州农牧民负担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保护农牧民的合法权益,调动农牧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农牧业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州、县农(畜)牧局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牧民负担的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各级农牧经营管理站负责日常工作;审计、监察、财政、计划、民族宗教等有关部门协助做好农牧民负担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农牧民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向国家缴纳税金,承担村提留(包括公积金、公益金、管理费)、乡(镇)统筹费和义务工、劳动积累工,是应尽的义务,不得拒绝和拖欠 。
除前款规定外,任何要求无偿提供财力、物力和劳务的,均属非法行为,农牧民有权拒绝 。第四条农牧民缴纳的村提留和乡(镇)统筹费不得超过上一年全乡(镇)农牧民人均纯收入的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