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有权向什么部门举报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化品安全管理条例( 二 )


4.3.4 在危险化学品储存和使用场所应当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
4.3.5 储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场所,其电气、动力设备、照明装置、仪表和开关等应根据危险物品的性质和相关规范、标准,采用防爆措施 。
4.3.6 输送易燃易爆液体物料时,应采取防止泄露和导除静电的措施 。
4.3.7 易燃易爆物品禁止使用明火加热,在高温反应或蒸馏等操作过程中,若必须采用有机热载体、电热等加热方式时,应采取严密隔离措施 。
4.3.8 严禁用易燃易爆液体洗刷机器设备、机具部件和劳动防护用品等,厂区内不得存放油布、纤维等易燃引火物 。
4.3.9 易燃易爆设备、管道或在易燃易爆区域的检修,要求严格按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设备检维修安全管理制度》规定执行,吹扫时严禁使用压缩空气 。
4.3.10 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区,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若需动火时,必须严格按照《动火作业安全规定》进行 。
4.3.11 危化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或场地,并设专人管理,存储场所要设立物品标识牌或告知牌,明确其理化性质和防火防爆、灭火、储运、救援等注意事项 。
4.3.12 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内只能贮存同一类危险化学品,并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及道路通畅 。
4.3.13 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与其它物品生产、生活区必须满足间距和设计规范的要求,并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设施和器材 。
4.3.14 进入危险化学品储存区域的人员、机动车辆和作业车辆,必须采取防火措施 。严禁穿易产生静电的衣服、带钉子的鞋进入易燃易爆物料储存区,严禁在该类物料仓库、易燃易爆区内使用黑色金属或能产生火星的工具 。
4.3.15 机动车辆不得随意进入易燃易爆生产储存区,对进入储存区内的机动车辆必须正确使用防火帽,无防火帽车辆禁止靠近危化品仓库 。
4.3.16 易燃易爆区域设施结构要符合安全要求,严格按要求设置避雷针,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具 。
4.3.17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关于防火间距的规定,危险品储存设施100米以内不准建设职工宿舍和作为公共场所的建筑物 。
4.3.18 危险化学物品露天堆放应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要求 。
4.3.19 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应有明显标志;同一区域储存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级别的危险品时,应设最高等级危险品的性能标志 。
4.3.20 危险化学品严禁与禁忌物同储;易燃液体不得与氧化剂混合储存 。
4.3.21 危险化学品储存区的管理人员和保管员必须熟悉所存放物品的性能和搬运、储存的有关安全规定 。
4.3.22 危险化学品储存区管理人员或保管员必须进行每周不少于一次的全面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
4.3.23 危险化学物品的储存,必须做好以下日常管理工作:
1)定期核对保持物、帐相符 。
2)保持储存场所的整洁及时清除撒漏的危险品和清洗污染的地面 。
3)定期对库存的危险化学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
4.4运输装卸管理
4.4.1 开具提货单前的资质查验制度 。
发货单位在开具提货单据前要认真查验提货单位以下六项资质和要求:
1、购货单位的资质 。具备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 。
2、运输车辆所在运输企业的资质 。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 。
3、运输车辆的资质 。具备:(1)机动车辆行驶证;(2)与核准经营范围相一致的《道路运输证》;(3)运输车辆及罐体与行驶证照片一致;(4)《道路运输证》核定载质量与行驶证标注的载质量一致;(5)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承压罐车)最大充装量应不大于行驶证核定载质量 。
4、驾驶员和押运员的资质 。具备:(1)驾驶员驾驶证、《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2)押运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 。
5、安全警示标志、标识 。运输车辆、罐体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告示牌和喷涂“毒”、“爆”、“腐”等文字及道路运输危险货物标志 。
缺少上述任何一种证件和不符合要求的,均不予开具提货单 。
4.4.2装载前的车辆安全状况查验管理 。
装载危险化学品前,除运输单位工作人员要认真检查运输车辆安全状况外,发货单位必须查验运输车辆消防、抢修、防护等应急器材安全配置情况,达不到国家规定条件的,不予装载危险化学品 。
4.4.3 装载过程中的操作管理
装载过程中,必须有提货单位驾驶员、押运员和发货单位操作人员在场,严守工作岗位,严格操作规程,严格控制进厂车辆数量,严禁超装、混装、错装,充装量不得超过《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证》核定载质量,且承压罐车充装量不得超过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最大充装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