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士奇无绳唤回的训练( 二 )


哈士奇无绳唤回的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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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狗没有咬人,而是使他人受到惊吓继而产生损害,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是否能够继续依照《民法典》第1245条的规定要求遛狗人承担饲养动物侵权责任呢?此类问题在日常生活中也十分常见:例如成都哈士奇吓倒路人,致使路人摔成十级伤残;泉州金毛犬狂扑吓倒70旬高龄老太 。
【哈士奇无绳唤回的训练】
哈士奇无绳唤回的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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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此种情形下,路人仍然有权依照《民法典》第1245条的规定要求遛狗人承担饲养动物侵权责任 。解决这一问题,关键在于判断损害事实与饲养动物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民法典》第1245条并没有明确规定在动物致人损害的行为中必须是致害动物直接与受害人接触进而攻击受害人,导致受害人遭受损害 。因此,只要动物致人损害的行为是基于该饲养动物的危险性而造成的加害行为,都要由该饲养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且饲养动物作为一种潜在的危险源,饲养人或管理人有义务对其进行一定的管控 。狗主人未拴狗绳,致使狗不在其控制之下,从而惊吓到路人、造成损害,其自身存在过错 。故,无绳遛狗使他人受到惊吓而致损害的情形中,被侵权人亦有权要求遛狗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
五、小结
遛狗拴绳是每一个养狗公民都应当承担的责任 。在社会生活中,不同群体之间会产生利益冲突,但个人的自由绝不应当建立在侵犯他人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之上 。狗不具有和人一般的理智与判断能力,其在公共场所的出现本身就会对不特定公众造成潜在的危险,而狗主人作为这一危险源的控制者有义务对狗进行管理 。狗可以不懂事,但人必须明事理 。养狗,是每个公民的权利,但享受权利的同时,也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如遛狗拴狗绳、及时清理狗狗粪便等 。而其他公民在面临无绳遛狗所引发的侵害时,也应当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及时固定证据,以合法的方式保护自己的切身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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