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禁养犬种哈士奇( 四 )


处置不慎被咬伤,伤者自担30%责任2019年5月,宫某携自家小狗走到莱西市三木装饰城附近时,遇被告家两只小狗朝宫某家小狗扑咬,宫某将自家狗抱起后放下时,被李某家小狗咬伤左脚脚踝外侧 。后因发现被咬处出血,宫某找到李某对象,李某电话告知宫某打车去医院打疫苗,后其开车带宫某去医院并支付宫某500元 。宫某被咬伤后先后到莱西市人民医院、莱西市夏格庄中心卫生院就诊,支付医疗费共计1952.3元,支出交通费计503元 。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宫某陈述及李某与宫某通话录音等证据,足以证实宫某携自家小狗路过时被李某家小狗咬伤的事实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李某未能妥善管理约束犬只,致使其饲养的犬只咬伤宫某,理应承担侵权责任 。宫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成年人,在李某家的犬只扑向己方犬只这一突发状况发生时处置有所不慎,其自身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可相应减轻李某的责任 。综合考量,法院酌定由李某对宫某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 。根据宫某所提交发票及所从事的职业,其主张误工费按照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较为合理,法院予以认定,但其主张误工时间过长,结合其治疗情况,以10日计算为宜 。宫某经济损失为医疗费1952.3元、交通费503元、误工费1868.41元,共计4323.71元,应由李某赔偿70%即3026.6元,扣除已支付500元,还应赔偿宫某2526.6元 。据此判决:被告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526.6元 。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青岛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男童因狂犬病去世,法院判三方担责据媒体报道,2017年4月16日,6岁男孩浩浩(化名)和父母一起经过安徽芜湖市某小区时,被一只黑狗咬伤眼部,后被送往医院治疗 。同年4月24日浩浩出院,但不久就出现发热及嗜睡等症状,5月6日经确诊为狂犬病,5月22日浩浩经抢救无效死亡 。失去爱子的浩浩父母于是将养狗人、物业公司、涉事医院告上法庭 。家属认为,认为饲养人、物业公司对动物管理存在过失,医院作为医疗机构,明知浩浩是被狗咬伤的 ,却未建议患者去传染病医院治疗 。而是在不具备处置传染病的医疗条件下,采取错误行为为浩浩处理伤口,诊疗过程明显不合规,因此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法院认为,根据视频资料显示,2017年4月间,事发小区地下车库里曾有三只狗结伴活动(分别为黑色、黄色、黄白色),由业主李某长期、固定喂养,对三只狗进行实际管理 。事发当天,其中一条黑色的小狗咬伤了包含浩浩在内四人 。经调查,三只狗均未经相关部门注册登记,且无安全措施,因此导致黑狗咬伤浩浩,饲养人应当承担饲养动物损害赔偿责任 。浩浩被咬伤后,被送到弋矶山医院就诊,二者之间的医患关系成立,出院后浩浩在外院被确诊患狂犬病,弋矶山的诊疗行为经鉴定机构鉴定存在过错,应当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涉事物业公司未及时确认狗的饲养人并对狗进行有效管控,放任业主在地下车库饲养狗,致狗咬伤多人,未能尽到相应的管理义务,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由于浩浩是在小区公共区域玩耍时被狗咬伤,无证据证明其父母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因此不应承担监护不利责任 。

青岛禁养犬种哈士奇

文章插图
【青岛禁养犬种哈士奇】2018年8月1日,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就该案做出判决 。判令咬人小狗的主人赔偿余跃夫妇273102元,小区物业 公司赔偿156058.12元,皖南医学院弋矶山医院赔偿351131元,分别担责35%、20%、4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