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隋唐时期,中国刑法基本立法原则是“慎刑”、“少杀”,对死刑控制很紧 。如贞观五年(公元631年),李世民下令将大理丞张蕴古在街市上斩杀,过后感到后悔,因此下诏:今后有死刑犯人,即使下令立即处决,仍须三次复议才能执行 。
“千刀万剐”到底是割多少刀?
明代凌迟属“非常之法”大太监刘瑾被判“剐”3357刀
宋代,刑法又趋严厉,在绞、斩二死刑基础上,推出了恶名昭著的“凌迟” 。所谓凌迟,即用刀一块一块割下犯人身上的肉,也就是俗话说的“千刀万剐”,让犯人在极大的痛苦中慢慢死去 。
据宋马端临《文献通考·刑考六·刑制》记载,宋朝于天圣六年(公元1028年)启用凌迟酷刑,当时是赵祯(宋仁宗)当皇帝,在荆湖一带(今湖北省境内)出现了“杀人祭鬼”的恶俗 。赵祯听汇报后非常恼火,批示今后主谋者一律处以凌迟,即民间俗称的“剐” 。
凌迟杀人手段早在秦汉时即已出现,但未入正式法典,只是“家法”中的私刑 。宋代诗人陆游认为,到五代时“始于法外特置凌迟一条”,目的是加大死刑的威慑力 。其实,凌迟在南北朝时的北齐已成为官刑,开国皇帝高洋便使用过此刑,只是叫法不同,称作“轻刀脔割” 。
目前能查到的最早含“凌迟”的刑法条款,出现于“辽律”中 。《辽史·刑法志上》记载,辽国不仅使用和恢复了过去的绞、斩、枭、磔、炮等酷刑外,还有凌迟、肢解等极端处决死囚手段 。
将凌迟真正广泛使用的,是以酷刑著称于史的明代 。开国皇帝朱元璋(明太祖)治国用重典峻刑,犯大逆、恶逆、不道、采生折割等共计13种罪,要判处凌迟 。其中的“采生折割”,类似现代活摘人体器官 。
凌迟在明律中属于“非常之法”,常规死罪只有绞、斩二种,但滥用凌迟现象明显 。同样是凌迟,刑有轻重之分,直接表现于刀数上,民愤越大,危害程度越高,受刑刀数越多 。最少割8刀,并以8为基数,翻倍增加:24刀、36刀、72刀……最多3600刀 。
明熹宗天启二年进士郑鄤,被阉党诬以“杖母不孝”、“奸妹”等忤逆不道之罪,遭凌迟冤死,被割了3600刀 。实际刀数也存在随意判定的现象,如犯谋反罪的大太监刘瑾,被判割3357刀 。
古代行刑为何多在闹市?
秦朝处决死囚“枭首示众”唐代“凡决大辟罪皆于市”
死刑是极刑,其目的是震慑,维护社会秩序 。在这种理念下,古代处决死囚都是公开的,而且在人多的地方行刑,允许群众围观,“围观”就是看杀人,这无异于现代电视的“现场直播” 。
古代处决犯人,一般选在街头、闹市区 。《唐六典·刑部》中规定,“凡决大辟罪皆于市” 。北京有条歇后语,叫“鹤年堂讨刀伤药——死到临头”,就是因为鹤年堂药店在清代京城有名的刑场菜市口附近 。
汉律中规定的枭首、腰斩、弃市三种死罪,也都要选择在清朝菜市口这样的地方执行 。枭首,即砍头,头砍下来后要悬挂在木杆上头“公示”,这是秦朝处决死囚的常用手段,即所谓“枭首示众”,后来也有将头颅悬挂于城门楼上的 。至于“弃市”之刑名,则直接因为行刑地点位于“市”,犯人在街市上处死后,不准收尸,原地“晒尸”一定时间,供公众观看 。
三国时蜀国都乡侯刘琰便被处以“弃市”之刑 。而其遭此极刑,竟然是因为他吃醋,怀疑老婆胡氏与后主刘禅有染 。胡氏很漂亮,进宫给太后拜年一个月后才回家 。刘琰“家暴”一通胡氏后还休了她,结果被胡氏告到朝廷,遭到极刑 。
“晒尸”时间一般是三天,高湛当皇帝时(北齐武成帝),于河清三年(公元564年)完成的《齐律》中规定,犯人被处死后要“陈尸三日,无市者列于乡亭显处”,意思是,如果行刑地不在街市上,要将尸体陈列在乡间公共场所显眼的地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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