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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案例涉及医疗、房产、汽车、保健品、奢侈品、教育服务等方面 。分别是:一、首个医疗事故“死亡赔偿金”案;二、温州“涌金花园”群体投诉案;三、史上最大运输假烟案;四、锦湖轮胎“鼓包门”案;五、LV箱包案;六、“眼护士”近视治疗仪诈欺案;七、赐富公司冬虫夏草不正当竞争案;八、北大青鸟APTECH授权培训机构提供无效文凭坑害消费者案;九、假冒奥运产品案;十、“轿车合格证质押贷款”案 。十大事件涉及信用监管、三鹿奶粉事件、经营者自律、新消费等方面 , 分别是:事件一:义乌市场信用监管成全国样本;事件二:举办全国首次规模最大的真假商品比对展览;事件三:整治五类违法广告;事件四:效保障奥运食品安全;事件五:妥善应对处置三鹿奶粉事件;事件六:全国首个“新消费运动日”诞生;事件七:构建12315基层维权网路;事件八:举行“牵手消费爱国行”万人消费体验活动;事件九:开展“十小”行业质量安全专项整治;事件十:推行经营者自律“三项制度” 。耐克气垫门在2017年央视3·15晚会上 , 央视曝光了耐克的一款HYPERDUNK 08 FTB气垫鞋并没有气垫 , 涉嫌虚假宣传 , 并遭遇消费者维权 。3月15日晚 , 气垫门经央视曝光之后 , 舆情迅速升温 。新浪、腾讯等多家新闻网站在第一时间作出报导 , 众多传统媒体还在其官方微博也及时发布相关讯息 , 使得该事件在网路上迅速传播开来 。舆论关注的焦点 , 集中在耐克“虚假报导”“如何理赔”等问题之上 。面对迅速爆发的舆情 , 耐克很快发表了一份致歉声明 , 在提出退货并全额退款的同时 , 将为购买该款产品的消费者提供在耐克官网购买单件产品七五折的优惠券 , 同时还注明优惠券的限用範围 。然而 , 这一回应非但没有起到平息舆论的作用 , 反倒招致了消费者对耐克“虚假宣传”“欠缺诚意”“忽悠中国消费者”等更多质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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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克紧接着再发出一版声明 , 放低了姿态表示 , 诚恳接受政府监管部门和消费者的监督 , 将积极解决问题 , 加强管理 。3月16日 , 媒体对耐克气垫门事件持续关注报导 , 网友则通过社交媒体畅抒己见 , 吐槽和质疑之声充斥萤屏 。当天 , 耐克发出了第三份声明 , 但除了“歉意”并无其他实际内容 , 对舆论一再要求的“三倍赔偿”依旧只字未提 。3月17日 , 相比前一天 , 舆论关注度有所缓和 。这一天 , 耐克发布了第四份声明 , 表示“一次性全额退款并提供人民币肆仟伍佰元” , 承诺兑现“三倍赔偿” 。截至2017年3月20日16点 , 该博文转评数近3.1万 。截至3月20日18点 , 各大新闻客户端相关新闻总计1017篇 , 微博超过3700条 。产品质量法一、消费者的社会监督权利《产品质量法》第22条规定:“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 , 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诉 , 接受申诉的部门应当负责处理。”第23条规定:“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可以就消费者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建议有关部门负责处理 , 支持消费者对因产品质量造成的损害向人民法院起诉 。”社会组织主要指各级消费者协会及质量管理协会等 。二、销售者必须对消费者购买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法》第40条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 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 , 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1、 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2、 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採用的产品标準的;3、 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三、消费者有权要求获得损害赔偿《产品质量法》第44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 , 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 , 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 , 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用等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 。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受害人因此遭 受其他重大损失的 , 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四、解决产品质量纠纷的方式《产品质量法》规定 , 消费者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产品质量纠纷 , 也可以请社会团体、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 , 还可向仲裁机构申请裁决 , 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因产品质量引发问题 , 有权要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这里的产品质量问题分为两类 , 一类是一般产品质量问题 , 即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称为默示保证条件) , 或不符合生产者、销售者对产品质量作出的保证和承诺(称为明示担保条件) 。如国家法律规定 , 产品必须符合安全、卫生标準 , 具备应有的使用性能 。还有很多产品都有产品说明、产品标籤、广告、样品等 , 只要生产者、销售者以上 述任何一种方式表明了产品的质量 , 消费者就可以此作为判定质量的依据 , 只要认定产品与其说明名不符实 , 就可以判定产品质量有问题 。另一类是产品存在缺陷 , 并使消费者造成了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 表明产品质量问题的严重 。在这种情况下 , 消费者不仅可以要求赔偿 该产品损失 , 还有权要求赔偿该产品造成的其他损失 。五、损害赔偿的有关时限规定消费者因产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 ,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5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 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 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 , 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 , 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消费者在因产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后 , 应及时向法院起诉 , 以免丧失诉权 。请求赔偿的权利又叫请求权 , 指的是消费者因产品缺陷受到损害后 , 要求侵权人(包括生产者、经销者)给予赔偿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