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人( 二 )

    有关侵权者情况的证据 。常言道,知己知彼,百战百胜 。因此,侵权者确切的名称、地址、企业性质、注册资金、人员数、经营範围等情况,都是专利权人首先应了解的 。了解这些情况对专利权人对付专利侵权应採取什幺样的策略是很重要的 。
    有关侵权事实的证据 。构成专利侵权的前提是必须要有侵权行为 。因此,证明侵权者确实实施了侵犯专利权的行为的证据在处理侵权过程中是至关重要的 。这些方面的证据有侵权物品的实物、照片、产品目录、销售发票、购销契约等 。
    有关损害赔偿的证据 。专利权人可以向侵权者要求损害赔偿 。要求损害赔偿的金额可以是专利权人所受的损失 。但专利权人要提供证据,证明因对方的侵权行为,自己专利产品的销售量减少,或销售价格降低,以及其他多付出的费用或少收入的费用等损失 。要求损害赔偿的金额也可以是侵权者因侵权行为所得的利润 。专利权人要提供证据,证明侵权者的销售量、销售时间、销售价格、销售成本及销售利润等 。以此为依据,计算侵权者所得的利润 。要求损害赔偿的金额还可以是不低于专利权人与第三人的专利许可证贸易的专利许可费 。为此,专利权人要提供已经生效履行的与第三人的专利许可证协定 。
如何收集上述证据,是外国专利权人比较头痛的一个问题 。一般来说,有些证据专利权人可以自己收集,也可委託在中国的合资企业、独资企业或办事处收集,但最好的办法是委託中国的专利律师进行侵权调查,收集证据 。中国律师有律师执照,懂得法律,调查取证比较方便 。至于侵权者侵权利润的确切证据,有时无法得到 。在进行诉讼时,可以先提供一些粗略的证据,待确定专利侵权后,可以请求法院对侵权者进行查帐,以确定侵权利润 。然后,在此基础上,再计算出侵权者应付的赔偿金额 。变更流程一、填写“着录项目变更申报书”,同时提供着录项目变更证明材料 。着录项目变更证明材料是指:1、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因权利归属纠纷发生权利转移以及发明人因资格纠纷发生变更的,如果纠纷是通过协商解决的,应当提交全体当事人签名或盖章的权利转移协定书;如果纠纷是由人民法院判决确定的,应当提交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专利局收到判决书后,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查询是否提起抗诉,在指定的期限(两个月)内未答覆或明确未抗诉的,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提起抗诉的,当事人应当出具抗诉受理通知书,原人民法院判决书不发生法律效力 。如果纠纷是由地方知识产权局(或相应职能部门)调处决定的,专利局收到调处决定后,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查询是否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指定期限(两个月)内未答覆或明确未起诉的,调处决定发生法律效力;提起诉讼的,当事人应出具法院受理通知书,原调处决定不发生法律效力 。2、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因权利的转让或赠予发生权利转移,要求变更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必须提交转让或赠予契约的原件或经公证的複印件;该契约是由法人订立的,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的人在契约上籤名或盖章,并加盖法人的公章或者契约专用章;必要时须提交公证档案 。公民订立契约的,由本人签名或者盖章;必要时须提交公证档案 。有多个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应提交全体权利人同意转让或赠予的证明材料 。涉及境外居民或法人的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转让,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转让方、受让方均属境外居民或法人的,必须向专利局提交双方签章的转让契约文本原件或经公证的複印件;(2)转让方属于中国大陆的法人或个人,受让方属于境外居民或法人的,必须出具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批准同意转让的批件,以及转让方和受让方双方签章订立的转让契约文本原件或经公证的转让契约文本複印件;(3)转让方属于境外居民或法人,受让方属于中国大陆法人或个人的,必须向专利局出具双方签章的经公证的转让契约文本原件;(4)上述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转让的着录项目变更手续,必须由转让方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或者其委託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上述(1)-(3)中的境外居民或法人是指在中国大陆没有经常居所或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港、澳地区及台湾的居民或法人;在中国大陆有经常居所或营业所的,可按中国居民或法人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转让的规定办理 。3、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法人的,因其合併、重组、分立、撤销、破产或改制而引起的着录项目变更必须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档案 。4、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因死亡而发生继承的,应当提交公证机关签发的当事人是惟一合法继承人或者当事人已包括全部法定继承人的证明档案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共同继承人应当共同继承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 。二、交纳着录项目变更费(200元),应当自提出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