捆绑销售( 二 )


捆绑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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捆绑销售3.产品价格定位的同一性 。根据市场行销学的观点,按照人们职业、收入、财富和教育水平等变数可以把社会划分成不同的社会阶层 。处于一定社会阶层的人,具有特定的行为标準和价值观,其购买需要的层次也是特定的 。所以,进行捆绑销售的相互促进,依赖于两个产品都能满足这个需求层次的消费者需求 。所以,捆绑产品如果同属于奢侈品,那幺,富豪型和小康型社会阶层的消费者会乐于购买;或者捆绑产品同属于劣等品,低收入的温饱型和贫困型消费者更乐于选择 。假定捆绑产品处于两个不同的档次,一个为奢侈品,一个为劣等品,则难以协调 。因为,贫困型社会阶层的消费者一般捨不得花钱购买过于超前的奢侈品,儘管奢侈品价格稍低;另一方面,高收入阶层难以接受廉价的劣等品,因为,劣等品的购买对他来说毫无价值甚至有损体面和地位 。具体策略捆绑销售的成功还依赖于正确捆绑策略的制定 。那幺,企业怎样制定其策略呢?1.选择恰当的联合捆绑时机 。一般来说,处于快速成长和产品畅销的市场形势中,企业产品不存在销售困难,因而捆绑的含义是有限的 。只有那些市场信息多变,结构变革和竞争激烈的产业领域,捆绑共同体的形成有利于达到增强竞争力,实现捆绑各方的“共赢”,才适合採取捆绑行销模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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捆绑销售2.确定合适的捆绑产品 。选择那些互补性较强的产品 。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选择彼此独立的产品 。但不能是彼此竞争的替代性产品 。如2000年夏季,可口可乐和北京大家宝薯片“绝妙搭配好滋味”中的可口可乐和薯片是互补品 。3.考察捆绑各方核心优势和资源 。只有那些科研、生产、管理、行销、服务等方面拥有核心优势的企业,才能成为联合对象 。而且,各方的资源互补性共享优势越强,与之结成共生关係的利益就越大 。4.估计捆绑销售方案的成本和收益 。捆绑联合需要付出额外的成本费用,同时,可以增加比单独销售要高的额外收益 。显然,只有在额外的收益大于额外的成本时,捆绑销售方案才是可行的 。5.重视合作企业的诚意和资信 。合作伙伴的诚意和资信是捆绑销售容易忽视但却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 。良好的企业信誉和真心实意的合作能弥补某些方面的不足,而彼此欺诈则使捆绑各方一起受到损失 。作用对商家来说,捆绑销售可以使其实现双赢 。捆绑后的商品价格相对来说比单件要便宜一些,这样在产品品质、功能都差不多的情况下,就会使本来打算购买相似产品的消费者转而购买该产品,而本来打算买单件该产品的消费者增加了购买量,从而使商家达到提高市场占有率、增加销售的目的 。同时,由于是大包装销售,很多消费者在本期内预支了消费,虽然这可能会影响商家下期的销售额,但是消费者预支了下期的消费,实际上就等于保证了下期的销售额,还加速了资金的周转,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 。在一定时期内,市场是有限的,捆绑销售的产品市场占有率提高势必会造成相似产品的市场占有率降低,销售额下降,由于消费者预支了消费,在以后的一段时间内对相似产品的购买力就会下降,这必然会导致该生产企业产品积压,资金周转困难 。如果企业承受力不大,很可能因此走向破产 。虽然随着技术的更新,许多产品的成本降低了,但商家并不降低产品售价,而是採用追加成本即附送赠品的形式销售,以维持甚至获得更高的利润 。由于各企业争相採用同一品牌或赠送式捆绑销售,使得捆绑销售对于每个企业而言成效不明显 。所以各企业想方设法寻求更新形式的捆绑销售 。这种新形式的合作让双方收到了1+1>2的效果 。示例举例:汽车销售中的保险捆绑销售对于汽车个人信贷消费中出现的这种“搭售”现象,一些法律界人士指出,捆绑销售不符合相关法律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中国的《保险法》相关规定中明确指出,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显然,车商在销售中指定消费者到与他们有协定的保险公司和银行办理相关手续,属于一种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保险公司是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针对这种现象,中国保监会已明确表示,採取这种捆绑销售的办法强卖保险的做法是不合理的,应该由客户自己来选择保险公司 。同时,对于车险市场竞争中出现的保险公司支付给车商高额“代理手续费”的问题,中国保监会作为主管部门一直在要求各保险公司进行自律,规範自己的经营行为,不能为拉业务而竞相抬高保费返还比例 。因为这种恶性竞争的后果,往往会导致保险公司自身的偿付能力出现危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