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终弟及


兄终弟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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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终弟及兄终弟及 , 是一种继承制度 。在中国历史上多见少数民族早期政权(例如元金)及古三代 , 例如商代王位由王弟与王子继承并用的制度 。传弟按年龄长幼依次继承 , 兄终弟继;传子有传兄之子、传弟之子和传嫡子 。
【兄终弟及】《公羊传·昭公二十二年》:“其称王子猛卒何?不与当也 , 不与当父死子继、兄死弟及之辞也 。”《史记·宋世家》宣公病 , 让其弟曰:“父死子继 , 兄死弟及 , 天下之通义也 , 我其立和” 。商代前期王位继承传子与传弟并重 , 后期则以传子为主 。春秋时宋吴等国亦有兄终弟及的 。秦朝以后 , 由于各种不同原因 , 也有过兄死弟及事 。唐武宗李炎、唐昭宗李晔、宋太宗赵匡义、金太宗吴乞买、元仁宗、元文宗等 , 均是以君主之弟的身份 , 继承皇位的 。
基本介绍中文名:兄终弟及
外文名:xiong zhong di ji
属于:继承的制度
出处:《皇明祖训》
分类:历史
同义词:兄死弟及
简介殷商中丁以后 , 经常发生王位的纠纷 , 兄终弟及的制度遭到破坏 , 传嫡子为王制渐为流行 , 但兄终弟及仍偶见于后世 。根据赵光义的说法 , 宋昭宪太后认为后周灭亡皆因幼主临朝 , 所以留下兄终弟及的遗言 , 要求宋太祖立下金柜之盟 , 宋太祖被迫接受 , 死后传帝位给赵光义 , 即是太宗 。但此说疑点重重 , 宋太祖时代未曾听闻此说 , 且太宗即位后立即迫害太祖之子 , 历史学家邓广铭、张荫麟等论证「金柜之盟为虚构」 , 影响至今 , 成为最有影响力的说法 。及至明 , 朱元璋在《皇明祖训》中明确规定:凡朝廷无皇子 , 必兄终弟及 , 须立嫡母所生者 。庶母所生 , 虽长不得立 。正德十六年(1521年) , 明武宗驾崩 , 就据此立兴献帝朱祐杬之次子朱厚熜为嗣 , 即明世宗 。兄终弟及的情况并不一定出现于君权之承继 , 也适用于某些可以世袭的官爵承继权 。清朝时 , 颜回后人就多次以兄终弟及之例 , 承袭翰林院五经博士 。王位继承制度亦可写作“兄死弟及” 。及 , 就是继承的意思 。王位由哥哥传给弟弟继承 , 传弟一般按年龄长幼依次继承 。兄终弟继 , 传子有传兄之子、传弟之子和传嫡子几种 。我国古代的夏朝、商朝以及鲁国、宋国等实行这种继承制度 。例如鲁炀公熙接替其兄鲁考公酋的位置 , 宋微仲接替其兄宋微子启的位置 。后世的宋朝、元朝也偶尔出现过这种情况 。例如大德十一年(1307年) , 成宗死 , 前太子真金之孙海山即位于元上都 , 是为元武宗 。并立其弟爱育黎拔力八达为皇太子 , 约定兄终弟及 , 同时又约定爱育黎拔力八达死后 , 帝位复归武宗之子和世剌 。旧中国的西北的回族军阀“西北诸马”核心权力也採取兄终弟及的封建继承方式 。现代的沙乌地阿拉伯也是实行这种制度 。在私有观念深入人心的情况下 , 採用兄弟相继的方式也缺乏硬性的约束力 。因为“兄弟之亲本不如父子 , 而兄之尊又不如父 , 故兄弟之间常不免有争位之事” , “兄终弟及”原则事实上无法抵挡住权力私有欲、独占欲的冲击 。只有根据“嫡、长”这些先赋的或“天定”的条件 , 把皇位继承资格最大限度地限制在一个人身上 , 才能确立起比较明确的、可操作性的标準 , 才可能杜绝其他皇子的非分之想 , 较好地避免诸子争立、骨肉相残的局面 , 在一定程度上“绝庶孽之窥箭 , 塞祸乱之本源” 。其相对应的继承制度是“父死子替” 。